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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7.08.21 17:041832

关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程序,明确变更审批权限,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投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期内,经省政府批准立项,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实施,位于国家、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区内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组织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以下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所进行的变更申请、修改、审批、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设计变更的原则

由于地质灾害体的复杂性或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若发现依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满足或部分不能满足地质灾害治理设计目标或预期治理效果的,应本着技术安全、控制投资的原则,遵循动态设计、优化设计的理念,及时进行工程设计变更,以确保治理工程能够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一)安全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不能达到或部分不能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和设计标准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补救。

(二)经济性原则: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等原因,若按照原施工图设计将超过原设计标准,工程治理安全储备过高,致使经济效益比不佳,造成投资浪费的,必须进行设计变更加以优化。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内容

主要指对原施工图设计工程范围、工程平面布置、工程类型与结构型式、结构尺寸的调整。原施工图设计涉及的措施费、临时工程费、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内容不纳入施工图设计变更范畴。

第七条设计变更项目的划分

设计变更申请应按单体工程或其组合划分为一个设计变更项目进行申报。

(一)不可分割的单体工程为一基本变更项目;同一单体工程涉及不同变更内容的必须纳入一次性变更项目,不得拆分为多个变更项目。

(二)同一类型的各单体工程同一性质的变更应作为一个变更项目。

(三)不同类型单体工程同一施工时段(或批次)的变更可组合为一个变更项目。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分类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分为ⅰ类设计变更和ⅱ类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ⅰ类设计变更 是指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重大设计修改行为和对核定投资的较大调整。同时具备下列技术方案变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资变更情况的属于ⅰ类设计变更:

(一)技术方案变更

1.工程类型、结构和数量的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体结构或尺寸的调整,且超过原设计工况受力条件,对工程结构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复核论证的。

2.工程位置调整:因施工揭露地质条件或环境条件变化,为确保治理效果需要从治理思路上对治理工程位置作较大调整的。

3.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因保护对象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防护范围的调整。

4.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原勘查工作范围内,因治理灾害体的变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围的调整。

(二)工程投资变更

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大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含10%)或增减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

ⅱ类设计变更 是指除ⅰ类设计变更之外对批复的施工图设计工程进行局部轻微的设计修改行为或工程投资增减额度较小的。按照技术方案和工程投资变更幅度不同,划分为ⅱ-1和ⅱ-2类设计变更。

(一)Ⅱ-1类设计变更

技术方案变更情形符合Ⅰ类设计变更条件,且一个变更项目增减经费比例小于经财政部门核定的治理工程预算建安工程费的10%或增减费用小于30万元的。

(二)Ⅱ-2类设计变更

除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迁协调困难或其他工程已占用拟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构筑物局部位置移动避让,移动距离较小且不影响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据开挖揭露的滑动面位置适当增减,且经复核满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沟在实施中,遵循顺应地形和有利于汇水排水的原则,对其走向、长度、断面进行的局部调整,在过乡村道路处增设简易排水管涵。

4.针对危岩清除、滚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缝充填等,据实际地形地质条件情况,本着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则,动态设计调整处置范围而增减的工程数量。

5.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对局部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软弱地基采取地基土置换或加固处理而增加工程量。

6.构筑物基础开挖后,因地基较原勘查标示的地质条件明显好,经优化设计减少构筑物埋深而减少的工程量。

7.增加与治理工程有关的人性化辅助设施,如阶梯、护栏、人行便桥、绿化、工程竣工碑或标牌等少量工程。

8.结合工程特性对检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点位进行的必要调整。

9.其它不影响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设计调整。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申报

第九条 因施工地质情况和环境条件的变化,本着确保治理工程安全可靠和优化设计节省投资的原则,施工、设计、勘查单位可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的合理化建议,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属实后报项目业主单位审查;监理工程师也可直接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定变更类型。必要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对变更类型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属Ⅰ类设计变更的,须向市(州)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设计变更申请书。

设计变更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名称、地点;地质灾害基本情况、工程治理方案及施工情况;变更理由以及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变更的会商意见;变更设计的主要内容、初步确定需要调整的工程量及投资;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合理性论证情况及同意上报的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对Ⅰ类设计变更,根据需要由市(州)国土资源局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并形成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方案会商意见。其中,对确需补充勘查的,在专家指导下由勘查单位拟定补充勘查方案并明确勘查方案和勘查工作量,踏勘专家应出具认定意见并签字。会商意见由市(州)国土资源局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十三条 对Ⅱ类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经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及理由进行审查核实签署同意后,向设计单位提出洽商函。必要时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勘查、施工单位进行会商并形成纪要作为变更设计的依据。其中,Ⅱ-1类设计变更根据需要由项目业主单位邀请专家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经同意开展变更设计的,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该项目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项目业主单位、勘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针对Ⅰ类设计变更,原勘查报告不能满足变更设计需要的部分,原则上应由原勘查单位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查。

第三章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分为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原则上由该项目原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和提交。其中,Ⅰ类和Ⅱ-1类设计变更应提交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和设计变更通知单;Ⅱ-2类设计变更提交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的编制

(一)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应符合国家现行地质灾害治理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满足治理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并按施工图设计深度编制。

(二)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由设计变更说明、施工图、预算书、计算书四部分组成,编制格式参考《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及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其中,设计变更说明应重点阐明:设计变更理由、范围、依据和标准,设计变更方案对原设计反感的调整情况、治理工程预期效果等。设计变更预算书应提交工程变更、工程费用增减对照表,明确预算编制依据和定额标准。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变更理由、设计变更依据;设计变更主要内容说明(工程布置、类型及结构、增减工程量、预算单价等);设计变更施工图。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均为原施工图设计的有效组成文件。

第四章 设计变更补充勘查

第十九条 针对Ⅰ类设计变更,当原勘查报告不能满足变更设计需要时,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原勘查单位提供补充勘查说明书或补充勘查报告。勘查单位应按照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方案会商意见中经专家确认的勘查方案和工作量开展补充勘查工作。

第二十条 当需要补充说明的勘查情况较简单时,由原勘查单位提交补充勘查说明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变更设计所需的地质图件、地质参数和文字说明等,并应满足变更设计对地质资料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当需要补充说明的勘查情况复杂或为重大设计变更提供地质依据时,应提交补充勘查报告。其编制内容应参考原勘查报告格式,并应包括:补充勘查范围、目的和任务、主要补勘方法和完成工作量;灾害体特征;地质参数、稳定性评价及计算;治理方案变更设计建议、结论;附件应包括地质图件、稳定性计算、补充勘查成果图等。补充勘查报告应能满足变更设计对地质资料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提交审查和使用的补充勘查说明书或补充勘查报告应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并附单位内审意见,加盖单位鲜章。

第二十三条 补充勘查报告随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一并审查。

第二十四条 补充勘查报告为原勘查报告的有效组成文件。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按不同类型分别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其中,Ⅰ类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评审:

(一)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审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派人参加评审会。省国土资源厅视情况派员参加审查工作。

(二)评审专家组的组成:由有关专家3-5人组成,其中应邀参加现场变更设计踏勘的专家应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有原施工图审查专家组1名以上成员参加。

(三)项目业主单位在报审Ⅰ类设计变更文件时,应要求勘查、设计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设计变更报告及施工图、预算书、计算书。

2.补充勘查报告、原施工图设计报告。

3.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市(州)国土资源局发现报审材料不齐、设计深度不够的应不予受理。

(四)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修改完善并经专家复核后,提交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批后应及时将其移交项目业主单位,由其按有关规定将项目投资增加部分的治理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六条 Ⅱ-1类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评审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具体评审程序和要求参照Ⅰ类设计变更执行。

第二十七条 Ⅰ类和Ⅱ类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审查

(一)对Ⅰ类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根据专家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二)对Ⅱ类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接到洽商函后,经现场查看,对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据实际情况复核后,向项目业主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经项目业主单位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交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八条 突发地质灾害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审查

对施工中突发地质灾害险情,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同意后,会同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紧急抢险方案并形成会商纪要后可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要对应急处理措施产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确认签证。险情消除后,相关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有关情况,市(州)国土资源局应视情况组织专家赴现场指导设计变更及抢险工程的实施。

第六章 设计变更费用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变更预算编制单价的执行。施工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施工合同已有的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确定;施工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中标人的中标单价)确定;施工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依照施工合同约定确定。

第三十条 增加费用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经技术审查通过后,其预算书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作为调整工程施工合同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因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费等费用的增减变化,按照原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约定执行。新增征地拆迁费按财评部门核算金额执行。建设单位管理费等各类规费以项目竣工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基数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 Ⅰ类设计变更中属于非勘查单位责任增加的补充勘查费和Ⅰ类、Ⅱ-1类设计变更非设计单位责任增加的施工图设计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从地质灾害专项勘查设计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勘查、设计单位责任造成非正常变更而增加的补充勘查费、施工图设计费分别由勘查、设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单位还应对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治理施工责任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十四条 因正常设计变更,超过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金额的项目资金,可在本项目基本预备费、本项目所在县(市、区)其他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招标节余费、预备费中统筹调剂解决;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自筹解决。

第三十五条 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调整的费用变化纳入项目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项目决算。

第七章 设计变更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抓紧项目实施,不得因设计变更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底将汇总情况报市(州)国土资源局。项目业主单位在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客观、全面反映工程设计变更情况。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项目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三)将Ⅰ类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申报的审核,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设计变更。不按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执行或擅自签署工程变更、对根据施工地质情况的变化应监督进行变更设计而失察并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监理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加强现场服务,做好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技术交底工作;鼓励勘查设计单位根据施工揭露的实际地质情况,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动态优化设计,以免造成工程浪费;因未根据施工地质情况的变化而合理变更设计或擅自变更设计而造成安全隐患或损失的,应当承担勘查设计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项目业主单位应通知其改正;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质量标准的,必须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主管部门建议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对设计变更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严格控制Ⅰ类设计变更的审批,应当建立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月底将所管理的项目设计变更情况汇总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设计变更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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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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