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换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的规定,现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乙、丙级单位资质证书到期延续换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持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乙、丙级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0年8月31日前到期,需办理延续换证的资质单位。
二、换证材料
1、申请办理延续换证书面报告;
2、资质单位申请表一套(申请表可在我厅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其中,在申请表“单位简介”、“技术人员情况”中重点反映近一年来主要业绩和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3、原资质证书原件(正本1本,副本3本)。
三、受理时间:
2010年8月1日-5日。
四、受理地点:
南昌市丁公路30号,省国土资厅窗口办。
五、联系人:
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 肖彦明 0791-6274436
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易志东 0791-6115134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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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