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我市地质条件复杂,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加之近年来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增多,地质灾害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和2010年6月24日召开的“全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部署动员”视频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全面夯实三道防线,重点加强巡查排查,全力做好监测防范,有效减少灾害损失”的工作思路,通过在全市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和巩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排查内容
(一)对责任落实和措施到位情况进行再排查。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提出“加强以地质灾害为重点的自然灾害防治,要以防范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为重点,全力防治自然灾害事故。坚持以城市建设地带、重要交通干线、重大水利工程、矿山开采、矿山采空区及三峡库区等为重点区域,建立应急系统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及时发现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逐一制订防灾避灾预案”。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提出“打好地质灾害防治攻坚战,完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将三峡库区岸线监测系统扩展到全市地质灾害隐患范围。对城市建设地带、重要交通干线、重大水利工程、矿山采空区及三峡库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2007〕77号)明确了国土、建设、市政、交通、水利、安监、铁路、移民等行业管理部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人员机构、防治制度、防治资金、防治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再排查。
(二)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排查。在汛前排查的基础上,按照《重庆市地质灾害排查技术要求》(渝国土房管发〔2009〕513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复核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0〕205号)要求,组织专业队伍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排查,切实做到责任单位、防治资金、监测手段、防治措施“四到位”和警示牌、防灾预案、监测经费、监测人、监测记录、两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监测设施、撤离路线等群测群防工作落到实处。所有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按要求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自查表》,全部实施监测预警措施,全部纳入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
(三)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排查。一是对长江干支流沿线、移民迁建区和复建工程设施、重要建构筑物、人口集中地等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排查。二是对三峡库区二、三期已治理工程进行核查,核查治理项目是否出现变形迹象,出现变形迹象的项目要核查变形情况对地质灾害体的影响程度。三是对库区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进行再排查。对已搬迁项目,排查是否存在已搬迁群众返回险区居住;对已出现明显变形的暂未搬迁项目,排查是否按照搬迁方案及时组织实施搬迁;对实施风险管理的项目,排查是否做好了应急预案和搬迁避让方案。四是对纳入三峡库区二、三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群测群防点、专业监测点进行全面排查。
(四)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再检查。按照市政府督查室《关于对2010年度重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整治实施挂牌督办的通知》(督查通知〔2010〕2号)要求,对挂牌督办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资金、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等整治措施落实及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再排查。
(五)对重点区域进行再排查。对三峡库区、渝东南地区以及城市建设、交通干线、水利工程、市政设施周边、矿山采空区等重点区域,组织专业单位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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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