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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17.08.30 13:411955

关于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为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省国资委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人。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领导人员、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主要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

第六条 基本薪酬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以企业上年度所有者权益规模、营业收入规模为依据确定,同时依据企业主要负责人所在企业经营难度、所在行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作适当调节。其基本公式是:

基本薪酬=(按所有者权益规模划分应得部分+按营业收入规模划分应得部分)×调节系数

基本薪酬划分标准见附件一。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薪酬为基数,依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绩效薪酬。具体计算公式按省国资委制定的《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及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苏国资[2005]67号文)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发生以下情况,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

(一)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造成财会信息失真的;

(二)企业重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企业未能及时足额完成国有资产收益上缴,未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支付企业职工工资的。

第九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扣减全部绩效薪酬。

第十条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奖励制度: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任期奖励,其中A级奖励任期内年平均基本薪酬的2-3倍,B级为1-2倍。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中长期激励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满三个任期且经营业绩显著的,给予中长期激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纳入企业工资总额,按月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薪酬、任期奖励、中长期激励及特别奖励列入清算年度的成本费用,纳入企业工资总额。

绩效薪酬的8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20%延期到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兑现。

任期奖励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分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征求派驻企业监事会和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意见后,提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企业根据省政府同意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进行薪酬兑现工作,在完成薪酬兑现工作后将有关情况填写《省属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手册》(具体格式见附件二)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得在本企业和下属企业领取年度薪酬以外的任何收入。

第二十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奖励、中长期激励和特别奖励,由企业按照提取和支付情况设置明细帐目,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纳入劳动工资统计,在计算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予以剔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延期兑现薪酬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代为管理,符合规定条件时予以支付。

第二十三条 省国资委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主要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在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和发放中弄虚作假多提多领薪酬的,多提多领的部分予以扣回,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负责人延期兑现薪酬。触犯法纪的,按法纪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和总经理的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0.9-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6-0.8,具体由企业董事会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由省国资委委派的董事及股东代表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的意见,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定,并将决定结果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可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应建立除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200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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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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