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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7.09.06 14:501731

哈尔滨市关于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4]7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非公有制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管办字[2002]84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迅速,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广大中小企业多数能够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出了贡献。但是,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存在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基础管理水平较低和员工安全文化素质普遍较差等问题,导致各类伤亡事故频发。各级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正视差距,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安全第一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确保安全。

二、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中小企业市场准入

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中小企业的安全资质审查。要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遵守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安全设备设施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验收通过和颁发安全资质证书,从源头上限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进入生产经营领域。要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依法整改和淘汰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严重威胁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健康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关闭不具备整改条件、不能采用新工艺或者没有能力上新设备的中小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促进中小企业经济健康发展。

三、加强法律约束和政策引导,建立中小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认真贯彻《决定》关于“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和风险抵押金”的要求,保证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管理手段和生产工艺,推广人机安全工程,推动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全面提高安全素质;严格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制度、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力量配置制度、安全培训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六项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扭转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四、夯实安全基础工作。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管理

开展实施“六项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未能执行制度要求的中小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完毕或达不到规定整改标准的,要责令继续整改,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拒绝整改或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和关闭。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各级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对辖区内的中小企业普遍进行安全评估,排列档次,分类指导;要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对重点单位监控、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实施重点检查、跟踪检查和管理,切实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加强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报告、群众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保证准确、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通过公告、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及时传达和传递安全生产方面的决策、指示、部署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指导督促中小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做好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台账、记录等基础性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检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事故;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员工安全培训档案等,切实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控,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氛围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针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持久性和实效性,促进中小企业树立“搞好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责任,是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的观念,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和安全与稳定的关系。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群众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执法意识,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只注重经济效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并造成损失的企业经营者,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逃匿的,要依法从重惩处。要严防已关闭、取缔的小矿、小厂死灰复燃,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努力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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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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