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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7.09.10 11:321907

江西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3]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常抓不懈,全面推进。

二、目标任务

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监督管理的轨道;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推进各个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加快“三大支柱”(法律法规、科学技术、安全文化)、“四大网络”(安全监管、信息与救援、教育培训、监管队伍)建设。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淘汰和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生产经营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林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生产、交通、消防三大安全的良好秩序,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力争杜绝特大死亡事故,力争杜绝校园死亡事故(指校园内因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造成的死亡事故),减少重大死亡事故和一般死亡事故。

三、整治内容

(一)煤矿安全整治。认真落实《江西省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凡未经省政府批准并核发“三证一照”的小煤矿均属非法小煤矿,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三证一照”不全的各类小煤矿,发证部门吊销其有关证照后,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一律限期停产整改,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有关部门吊销其证照后,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凡瓦斯防治“十二字”方针不落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存在重大水患且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和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国有煤矿,必须限期停产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认真贯彻落实赣府发[2002]7号文件精神,继续“积极、稳妥。有序”地调整烟花爆竹产业结构。在“四个无退、两个缓冲”的过程中,严格执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规定,《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0-9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证照不全的烟花爆竹企业(家庭作坊),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药料配制和混合、装药与筑药、搬运、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等各个重要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实行准销制度,凡没有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资质的,一律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实施关闭。严禁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在校学生生产(加工)烟花爆竹;严禁超量使用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和氯酸钾;严禁违章作业(加工)、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严禁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三)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办法,重点整治带病车辆上路、无证营运。客货混装、农用车非法载客、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逆向行驶;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章载人;依法取缔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简易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客运车载客运输;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拼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维修)企业;整治道路旅客运输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秩序;整治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

(四)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继续整顿乡镇船舶安全秩序,重点治理“四客一危”船舶;依法取缔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依法取缔非法渡口;坚决查处占据航道作业的采砂船舶和严重超载的运砂船舶,坚决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场(点);坚决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船舶。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经营的单位。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落后工艺、装备;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关闭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和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

(六)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深化公众聚集场所和建筑消防安全设施整治,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重点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会议、教学期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封堵、锁闭或占用;凡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缺失或被遮挡和覆盖的,必须当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凡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存在其他隐患的,必须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

(七)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煤矿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对整顿的非煤矿山验收,验收后安全生产管理严重滑坡的,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依法实施关闭;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严格《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发放管理,凡无《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的非煤矿山,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持有《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但不符合民爆物品储存条件或无专人保管民爆物品的单位,责令其停止爆破作业并限期整改。

(八)燃气安全整治。重点整治燃气市场,建立健全燃气管网液化气储罐站等燃气设施档案,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位的燃气规划建设与安全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各类违法、违章的燃气建设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的液化石油气站(点),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安全管理,从经营环节上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清理占压燃气管网。液化气储罐站等燃气设施违章搭建、搭盖及违法建设的现象,杜绝不合格或超期末检钢瓶的违章充装行为,从燃气设施设备上消除隐患。

(九)民爆器材安全整治。进一步加大对小型民爆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实现集团化生产;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型民爆生产企业,逐步实施关闭或并入其他骨干企业。整顿和规范民爆器材经营秩序,加强民爆器材经营安全管理,实行民爆器材集中配送制度;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逐步做到“一管一码”

(十)建筑施工安全整治。集中整治全省所有在建的建筑施工工地,凡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不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施工工地,要责令其限期停工整改,直到消除隐患、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批准复工。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20起建筑施工事故的施工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和消除建筑施工中的事故隐患。

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安全整治,严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和无证操作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全面排查和整治特种设备隐患。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水利等行业和领域,也要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布置整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市、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具体抓好落实。领导小组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者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检查、督促本地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应当确定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措施,形成会议纪要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职责。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地方政府和省直部门职责如下:

1.煤矿安全整治。全省煤矿安全整治工作由省煤炭行业办公室负责,省经贸委、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煤炭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等部门配合。省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安全整治工作。凡列入关闭的小煤矿,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到位。

2.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省公安厅负责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烟花爆竹企业的行业管理;省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和药料管理;省工商局负责烟花爆竹企业市场准入、监管工作。凡列入关闭的烟花爆竹企业,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到位。

3.道路交通安全整治。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省农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名工商局等部门配合。省交通厅负责道路(包括客运车站)旅客运输安全秩序。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秩序和事故多发路段隐患的整治;省农业厅负责农机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农用车非法载客。

4.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省交通厅负责全省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省公安厅名农业厅后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等部门配合。省农业厅负责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包括无证农用船舶和无证渔船)整治工作。

5.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工作,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配合。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整治。

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省公安厅和省消防总队负责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

7.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省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矿冶局等部门配合。凡列入关闭的非煤矿山,由有关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关闭。

8.燃气安全整治。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消防总队、省内贸行业办公室配合。

9.民爆器材安全整治。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民爆器材安全整治工作,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省工商局配合。

10.建筑施工安全整治。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整治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1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12.学校、幼儿园安全整治,由省教育厅负责。

13.旅游景区及设施安全整治,由省旅游局负责。

14.打火机厂的安全整治,由省公安厅负责。

15.民航、铁路、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卫生、林业、纺织、水利等行业安全整治,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健全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化安全生产各专项整治工作的法规和规章,加快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制度,为我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供有力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同时,对国家和省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仍然要在今后的深化整治中坚决贯彻执行。要进一步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以及发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实施分类指导,为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责任制入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县(区)。乡(镇)、村委会(城市社区)、企业,都要建立安全整治工作责任制。这次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县(市、区)为主,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一级抓一级,~级对一级负责,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和目标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要大力发扬勤勉尽职、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期间,凡因整治工作不落实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同志的责任。

(五)强化监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发挥行政、舆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发挥举报电话、政府网站等现代通讯方式的作用,鼓励群众举报监督。通过强化监督,有力地推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4月国务院部署开展以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关闭了一大批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生产经营网点,查处纠正了大量违规违章行为,排查和治理了大量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重、特大事故仍然时有发生;一些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厂、生产经营网点、个体运输户等仍在违法生产经营;一些整顿验收后恢复生产经营的单位安全管理出现滑坡;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整改。为此,我们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来抓。为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把开展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肥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持续不懈地抓好体制、法制和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以煤矿为重点的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通过停产整顿后已经省级政府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的小煤矿和整顿验收合格的非煤小矿山,要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没有经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要加强改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对依法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等形式进行改制的矿山企业,必须督促落实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坚决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等“四客一危”船舶的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严禁无证销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四)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整治。督促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继续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厂点。对生产车间、仓库等达不到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限量储存;整改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关闭。严格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和监控网络,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对非法经营销售和使用者要依法查处。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当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末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六)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要认真做好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为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教育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整治工作,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同)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在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指导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公安部和交通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公安部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交通部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国防科工委牵头负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整治,建设部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农业部牵头负责指导农机和渔船安全整治,质检总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并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政府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要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追究与“打黑除恶”,惩治腐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坚决打掉保护伞,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加快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各方面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备案。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制度,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对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并相应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

(四)开展企业安全评估,实施分类指导。通过评估,将企业的安全状况划分出不同等级。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督,进行重点整治,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要抓紧对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的企业,以及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安全评估,并确保质量和进度。其他领域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也要尽快启动。

(五)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继续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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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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