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目前,我省农村普遍存在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监管体系不健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消防宣传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切实提高农村群众预防火灾能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委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遵循“统筹协调、科学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划统领、注重实效,以人为本、提高素质,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扎实推进农村消防工作,为新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健全完善各级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初步形成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农村消防基础设施逐步改善,群众消防安全意识稳步提高,农村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火灾事故较多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建立完善由政府负责,公安、建设、民政、农业、林业以及教育、文化等部门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努力构筑以公安派出所为主力,以群防群治队伍为依托,以广大群众为补充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网络。有条件的村要逐步配备村专职防火员,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配备兼职防火员,不断落实农村消防工作措施,努力消除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空白点。2010年,实现100%的乡(镇)配备或聘用专(兼)职防火员。
(二)切实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将村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治理和村民住宅、商业网点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已完成规划编制的,乡(镇)政府要进行复核,对其中消防规划不完善的要补充修编。2010年前,全省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消防规划审批率达100%。要按照科学、规范、合理、合法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房屋、设施和自然条件,加快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优化农村消防安全环境。要有计划地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实施改造;在村庄内部道路整治中,要按照消防规范要求保证消防通道通达顺畅;在农村供水、能源、水利建设和改造等工程中,要充分考虑消防用水需要,结合各地自然条件,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同时本着“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加强消火栓建设,严格按规划落实同步建设,力争逐年减少省级重点镇(中心镇)的市政消火栓欠账问题,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三)积极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地方专职、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重点镇(中心镇)以及人口超过5万、年地区生产总值超过1亿元的建制镇,要率先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村要因地制宜地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依法建设乡镇企业专职消防队,发展政企联建消防队、群众志愿、义务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或可搭载消防器材的农用车辆)和必要的消防器材,推行“一村一队一车一泵”,逐步规范队伍的“建、管、训、用”。成立村民联户联防组织,建立执勤制度,定期组织灭火演练,掌握初起火灾扑救技能,协助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力争用5年时间,在农村逐步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主体,村镇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切实提高农村群众抗御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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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