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市长 陈海峰
2001年12月27日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新技术、新措施。
第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八条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安装相应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装置,建立综合防雷系统。
(一)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
(二)电力设施、电气设施。
(三)通讯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施、施工和检测。
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
第十条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装置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防雷减灾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单体设计图进行防雷设计审核。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审查防雷装置的审核意见。
其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其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防雷减灾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后需要变更设计或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有防雷装置的,应在项目验收前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避雷安全检测站对该项目的防雷装置进行专项检测。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申请复检。
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由当地避雷安全检测站承担,经检测全部合格的,发给检测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应督促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以保证防雷装置性能良好。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应配合防雷检测单位做好年度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取得防雷装置自检资质的厂矿企业,应对本单位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维护,以保证防雷装置性能良好,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产品的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调查报告及鉴定书。并建立雷电灾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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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