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第15号)提出的“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公安部关于印发《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论证及推广应用座谈会纪要》(公消〔2006〕1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6〕163号)中“推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控系统的建设,实施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早期预警机制”要求,推进消防科技强警,实现城市火灾的早期报警,进一步增强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和部队灭火救援战斗力,现就实施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工程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我市已建成的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基础设施,由吴忠市公安消防支队全面负责组织实施,由中标的宁夏银川市威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安装,确保该系统运行稳定、安全、可靠,减轻终端用户负担。
二、实施范围
凡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发生后经济损失大、人员伤亡大、社会影响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特别是发生火灾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大型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石油化工、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建筑等,必须安装联网设备,接入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
三、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切实抓好该项工作的落实。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将社会单位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联网情况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对属于人员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及市县两级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其列入信用等级评定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2、对于符合实施“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范围的单位(场所),应积极申请加入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终端用户,系统建设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按照建设要求统一规划、统一组织施工,并于2008年10月底前完工。未按工程建设要求自行组织施工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各单位(终端用户)承担。
3、城市建筑消防设施监控中心要及时迅速、保质保量地为申报单位安装、调试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并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规范各项操作,真正发挥好系统的功能与作用,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行。
4、市公安消防支队要重点做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装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的确定和宣传发动工作,加强对系统施工质量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积极组织参与工程验收。
5、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对因工作不力,未按要求安装相应的设施与消防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联网,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单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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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