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3]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今年以来,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伤亡事故出现上升势头。1至6月份,全省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9宗,死亡61人。4月7日,曲江县多经公司大八井合营煤矿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6月14日,乐昌市江胡煤矿发生特大斜井人车跑车事故,造成14人死亡;7月16日,曲江县犁市镇十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6人失踪。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暴露出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各部门的责任,特别要加强县、镇两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扭转我省煤矿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遏制事故上升势头,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各地要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广东省2003年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粤安办〔2003〕14号)及本《通知》的要求,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是无证非法小煤矿和安全生产条件差的各类煤矿。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及本《通知》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取缔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矿。
(一)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地方政府必须限期予以关闭取缔。各产煤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对非法开采小煤矿的打击力度,加强巡查监控,发现一处炸封一处。凡关闭不彻底,对非法开采打击不力、暗中保护、隐瞒不报、甚至纵容非法采矿或为非法开采矿主供电、供火工品的,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通知》的要求,严肃处理。对非法开采、破坏资源的小煤矿矿主,要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的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触犯刑律的,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整治工作要与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结合起来。通过评估,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监察,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矿井防灾和抗灾能力。对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政府强制关闭。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改制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对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的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在矿井联合改造中采取欺骗手段搞假联合的,一经查实,当地政府要作出严肃处理,坚决关闭。
今年,我省以兴宁市四望嶂矿区为整治重点,对无证非法的小煤矿,由梅州、兴宁市政府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关闭。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抓紧制订关闭非法小煤矿的具体措施,下发执行。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事故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把煤矿安全生产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来抓。各产煤市、县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防范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制定整改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要加大事故处理力度,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对已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省监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于今年11月底前组织督查组对贯彻本《通知》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于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5月中旬以来,安徽、山西、云南、河南等地煤矿接连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5月13日,安徽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6人死亡。5月20日,山西临汾市安泽县永泰煤矿(无证非法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5人死亡。5月21日,云南丽江地区华坪县永兴煤炭有限公司基佐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4人死亡。5月24日,河南安阳市龙安区安利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经初步认定,这几起事故均属责任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巨大损失,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监管不严、安全措施不到位、违规操作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高度重视,收到事故报告后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工作,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同时,要求各级政府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措施,制止当前受利益驱动,一些煤矿超能力突击生产、已关闭小矿死灰复燃情况。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迅速扭转煤矿事故多发的状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目前,煤炭销售市场好转,煤炭价格持续上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区、各企业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各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煤矿改制以及承包、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以及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各个方面;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保证这些制度和规程的严格执行;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并得到有效实施;要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实施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一)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号)下发后,发生过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至9人)的乡镇、发生过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至29人)的县(市)、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市(地),所在地区要严加整顿。整顿的重点是煤矿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等安全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二)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同)要抓紧制定下发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条件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一律停产整顿,限期达标。逾期未能达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关闭。对安全生产投入欠账较多的煤矿,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必须坚持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使用的“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原则。其安全设施必须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查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使用。各地要尽快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标准和监督保证措施,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严厉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员
(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凡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特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要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利用职权参股办矿或收受贿赂,包庇袒护非法采矿,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2003年7月1日起,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却未关的煤矿,对县、乡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对违法违规生产,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置若罔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业人员不服从安全管理和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及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也要依法处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监察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已部署开展的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要进行明察暗访,严格执法;凡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矿井、行政罚款等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都要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强制实施。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中,要把煤矿作为重点。着重检查各煤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措施是否到位,特别要检查防治瓦斯的措施是否落实。对查出的问题,要明确责任,落实整改的措施。
(四)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年底将本地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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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