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聘用外国医师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1999)第232号
北京市卫生局:
你市朝阳区卫生局1999年5月5日《关于对北京龙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中有关司法解释的请示》(朝卫字(1999)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务)的人员。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按照卫生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医疗机构聘用未获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外国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应视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 十五 条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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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