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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制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2017.11.12 10:031869

江西省关于制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赣财综字[2000]27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制定江西省医师资格考试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卫厅计字[2000]第30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和《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医师资格考试等项目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160元。

其中:省卫生厅90元(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40元和公告费),地(市)卫生局50元,县(区)卫生局20元。

二、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每考生150元。

其中:省卫生厅80元(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地(市)卫生局50元,县(区)卫生局20元。

三、实践技能考试费,每考生80元。

其中:省卫生厅25元,地(市)卫生局20元,考核机构35元。

四、医师资格证书费,每证5元。

其中:省卫生厅3元(含上缴卫生部2.5元)。

地(市)卫生局1元,县(区)卫生局1元。

五、医师执业注册费,每人25元。

其中:省卫生厅10元(含上缴卫生部5元),地(市)卫生局5元,县(区)卫生局10元。

六、传统医学师承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费,每人50元。

其中:省卫生厅15元,地(市)卫生局5元,考核机构25元,考核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5元。

七、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级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专项用于组织考试、印制证书和注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上交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的资金,各地、市、县不调控。

八、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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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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