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其他法规> 正文

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2017.11.12 15:571847

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你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 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 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此复。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2017.11.12 1847

河北省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的批复

2017.11.01 1705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2017.06.26 2204

关于修订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2017.11.22 1792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2017.07.11 2247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于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6.12.27 6931
关于外来动植物人侵的危害

关于外来动植物人侵的危害

2016.12.21 7658
关于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

关于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

2016.11.23 7949
哥哥骂弟弟“我要是你早自杀了” 后者次日上吊

哥哥骂弟弟“我要是你早自杀了” 后者次日上吊

2016.05.17 6739
对于典型案例的剖析

对于典型案例的剖析

2016.05.03 5995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