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外国和港澳地区的公司、企业以及个人(以下简称客商)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客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职工, 实行合同制, 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生产或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生产或工作时间及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规定;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处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雇、辞退职工的条件;其他应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经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条 开发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为开发区企业招用和培训职工,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核定职工劳动服务费标准,负责职工社会劳动保险的统筹工作。
第四条 企业招用职工,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代为招收;经劳动服务公司同意,也可由企业自行招用。 新招职工试用期三个月到半年。 试用合格者须经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录用手续,并由录用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对录用的职工按照合同规定及本企业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技术素质,企业可根据需要进行专业训练。
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和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第五条 企业招用职工应按人支付劳动服务费。劳动服务费标准按照企业类别和工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议定。根据职工劳动技术熟练程度,每年调整一次劳动服务费,上调幅度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
第六条 劳动服务费的分配比例:以百分之七十作为职工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以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社会劳动保险和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种津贴;以百分之五作为企业补贴职工的福利费用。
第七条 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第八条 企业实行每周不多于六个工作日,每日工作不多于八小时的工作制度(特殊工种工作时间例外)。加班加点时另发加班加点费,同时追加劳动服务费。企业职工享受我国规定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假待遇及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 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此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地方政府有关保护女工的规定,对女工实行特殊保健。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进行治疗或疗养期间,女式怀孕六个月以上和休产假期间,不得辞退。
第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企业职工要求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申请;经过企业培训三个月以上者,结业后一年内不准辞职,如职工本人坚决辞职或擅自离职应向企业偿付培训费用。
对于因企业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不能适应生产要求而在本企业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允许企业辞退。企业对辞退的职工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发给一定数额的辞退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作不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工资;试用期内发给半个月的本人工资。对由于企业原因而辞退的,除发给辞退补偿金外,还应加发三至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上述款项由企业一次付给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
第十三条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在每月十五日前上缴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每逾期一天加收应交保险金的额的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使用范围与办法,由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制定。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有权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应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工会应积极支持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对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辞退时, 应报开发区劳动服务公司备案。
被企业辞退的职工,如有异议时可向企业提出申辩,申辩不能解决时可向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仲裁后一方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企业对外籍职工和港澳、台湾职工的雇用、报酬、奖惩、福利和社会劳动保险以及解雇、辞退等事项,由企业决定,并在雇用合同中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于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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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