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
2014年1月1日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第六十四条对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和查验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广大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依据条例规定和国家铁路局职责规定,在总结近年来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火车票实名制管理实践经验和有益做法的基础上,国家铁路局组织研究起草了《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拟以部门规章发布。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铁路旅客车票实名购买、实名查验的基本内涵、适用范围和作业要求,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购票人及乘车人在车票实名制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对有关安全保障、应急措施、现场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一是明确了铁路旅客车票实名购买、实名查验的定义。规定:车票实名购买是指凭乘车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购买或者销售车票。车票实名查验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对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与乘车人及其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一致性核对的行为。
二是明确了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范围。规定:快速及以上等级旅客列车和相关车站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儿童票除外。同时考虑到各类铁路车站、列车在实名制管理上的条件差异、现实可能及未来发展变化,规定:其他站车需实行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范围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运输安全需要确定并公告。
三是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是车票实名制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相关场地和作业条件,加强实名查验设施设备建设,加强车票实名制管理相关人员培训和相关系统及设备的管理,完善相关保密制度,保护因车票实名制管理所获得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车信息。
四是要求为旅客购票、乘车提供便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实行车票实名购买的售票窗口(含车票代售点)和车票实名查验的场所配备身份证件识读设备,提高车票实名购买及实名查验的速度和准确性;积极推进管理和技术创新,采取互联网、电话等新型售票方式,有条件的应配备自助售票、取票和自动检票、查验等设备,为旅客提供便利;为公安机关办理旅客临时身份证明提供便利等。
五是规定了加强安全保障的应急措施及现场处置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系统、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下车票实名制管理的特点,制定有效的应急措施,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对扰乱站车秩序,影响旅客购票、进站、乘车或者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六是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和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车票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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