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药监发[2003]8号
各分局:
为加强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制订了《北京市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四月一日起旅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药监械[2002]302号)制订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隐形眼镜经营企业,是指销售隐形眼镜的批发企业和验配隐形眼镜的门店。
第三条 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四条 依据《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京药监发[2002]4号),隐形眼镜经营企业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资格,除应符合《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京药监发[2002]5号)的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于隐形眼镜的批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2、企业具有经营场所和存储条件。
3、能够提供所经营产品的合法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4、具有售后服务的能力,建立客户档案。有效地处理投诉并保存有关记录,实施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5、具备对验配人员提供专业培训和指导的能力。
6、应与验配企业签定责任书,确定各自在产品销售后所负的责任。
二、验配隐形眼镜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场地面积不得少于45平方米。应设置有:检查室、验光室、配戴台和洗手池,并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2、配备相应的验配设备。包括:视力表、检眼镜、镜片箱、电脑验光仪或综合验光仪、裂隙灯等(硬性隐形眼镜应增加角膜曲率计)。
3、设置验配人员。验配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验光员资格(其资质的取得应获得劳动部门认可),从事验配业务前应按产品要求,进行相应的培训。
4、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5、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1)对配镜者进行配前的检查,查验配戴者是否适合配戴隐形眼镜。
(2)对初次配戴者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完成配试检查和定配前试戴,并进行全过程观察。
(3)应给配戴者提供使用指导。内容包括:个人卫生要求、镜片配戴操作、镜片护理常识、护理产品的使用和注意事项、禁忌事项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处理办法。
(4)应向配戴者明确与其产品配套使用的清洗液、消毒液、护理液及使用方法。
(5)应向配戴者告之联系方式和复查时间。
(6)应建立验配记录。应记录产品名称、生产批号、验配者姓名、联系方式、光度、基弧,并标明物理数据,以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关联法规:
第五条 经营企业应从有合法资质(营业执照、生产企业许可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已经国家注册的产品,并做好购销记录。
第六条 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出现消费者配戴事故时,经营企业必须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第八条 隐形眼镜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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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