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扩散,立足“防大疫、抗反复”,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非典”疫情处置实施属地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州)、县(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一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地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
二、及时公布疫情,鼓励社会监督
省“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天向社会公布全省疫情动态,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全省“非典”防治热线电话统一为“95120”,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疫情报告。
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非典”防治有关规定,依靠科学,依法办事,群防群控,共同做好防治工作。发现“非典”疑似病人和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拨打“95120”报告。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举报“非典”疫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对故意隐瞒疫情和病情,导致“非典”传播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入川旅客实行健康检测
在省内各对外开放口岸,各入川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客运码头设置交通检疫点,对入川旅客进行健康检测,发现有“非典”疑似症状的旅客,要对其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非典”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全省各类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在接待旅客入住登记时,必须要求旅客填写健康申报表,并为其测量体温,发现有“非典”疑似症状的旅客,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学生实行医学监测
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建立晨检制度,防止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校入托。对住校学生实行医学监测,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立即隔离诊治。从“非典”流行区回校的学生,应在家或在学校安排的专门场所进行医学观察两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进行检查督导。
五、返川人员实行登记报告及医学监测
全省农村要以乡镇为单位,城市以社区为单位,对外出务工、就学、经商、出差、探亲等返川人员及时登记报告,并进行医学监测。
六、“非典”病人实行集中诊治和消毒隔离
各地医疗机构要加强发热门诊和隔离室管理,做好“非典”消毒隔离工作。各地要指定专门医疗机构集中收治“非典”病人,不得拒绝接诊病人,对农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中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医疗费用实行免费。
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和“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参与一线救治的医护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隔离。“非典”病人的遗体要及时就近就地火化,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等丧葬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七、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进行消毒防范
对入川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及城市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学校、部队营房、建筑工地宿舍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
各类公共场所应保证通风换气,尽可能不使用中央空调,必须使用的,要严格进行设备的清洗消毒。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当地公共场所消毒防护技术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各地在疫情期间对公共场所和运输工具的强制性消毒,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八、控制举办大型活动和人员外出
全省各地、各部门近期不得组织全国和跨省性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无法取消或推迟的重要大型活动,举办单位要制定“非典”预防工作预案,报经市、州“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按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近期不得组织外出旅游、考察,严格控制外出开会,积极劝告市民、村民和工作人员近期不要探访外地亲友。
九、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各地工商、质监、药监、物价、公安、卫生部门要加大对药品市场的清理整顿和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械、防护用品等制假售假行为;努力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留验站、交通检疫点、医院的工作秩序;严格控制相关物资价格的波动幅度,防止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有关物资生产、供应、运输单位要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障市场供应。
对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工商、物价、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大力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
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大力开展以环境大扫除、防“非典”为重点的全民爱国卫生运动,消除卫生死角,搞好公共卫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形成全民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预防疾病的良好风气。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已发通告与此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终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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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