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业经1999年1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三日
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洗浴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经营性的健身、娱乐、竞赛、表演等体育活动场所;
(六)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的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依法实行消防监督。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表》,经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核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内部装修,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外,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经营性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火灾保险和公共责任保险。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它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它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少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的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侧拉门和吊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第十四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火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持续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八钟。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专业合格证的电工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的配线应当设置过载、漏电、短路等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配电室的设置、各类灯具和音响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安装在钢龙骨上的纸面石膏板,可作为非燃材料使用);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俱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应采用非燃材料;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严禁进行设备检查修、电气焊、油漆、粉刷或非应急性的维修作业。
第二十条 允许使用燃气器具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安装燃气自动报警切断阀,并符合安全用气的有关规定。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