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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

2018.02.28 09:451867

关于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部门: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00]4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组建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六日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3、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移交给省政府承担的11个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矿山(不含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

3、将职业(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4、将锅沪、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架空索道、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5、将老龄工作职能交给省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制定我省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不再承担协调我省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4、不再拟定企业职工奖惩法规草案,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6、将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交给机关服务中心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法规、规章、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实施管理。

(三)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权,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办法,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四)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不含外国专家)在本省就业的管理政策;制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川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制定外国在川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五)组织拟定全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六)拟定调整劳动关系地方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全省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全省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七)拟定全省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拟定完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八)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实施办法,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的实施办法;制定全省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汇总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和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承办厅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拟定厅工作制度并监督检查;拟定厅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文件;负责厅机关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综合性会议的组织、文秘、目标管理、信息、档案、保卫、保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组织编写劳动和社会保险志、工作年鉴和全厅大事记。

(二)法制处

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修订、清理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法规和规章;监督检查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新闻发布;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新闻发布;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新闻发布;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律咨询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统计汇总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和标准化工作;制定信息网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厅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进行审核;管理厅内经费和厅属国有资产。

(四)培训就业处

拟定城乡就业与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发展的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省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就业服务事业发展体系建设规划;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颁发省属单位和中央在川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和监督检查;按分工拟定境外公民入川就业和本省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负责核准、签发境外公民入川就业的《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川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境外在川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竞赛的规则;负责对申办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核;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和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相关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办法;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五)劳动工资处

拟定劳动关系调整地方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办理省属企业、中央在川企业和外资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审核并发布地方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拟定“农转非”政策;参与国家级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指导各地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关系;拟定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工资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劳动争议仲裁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地方法规、规章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及颁证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职工劳动合同鉴证,指导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案件;承办省劳动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信访工作。

(七)劳动监察处

拟定劳动监察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指导、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负责劳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和颁证;组织协调重大劳动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养老保险处

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S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审核市地州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和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审批;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负责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拟定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失业保险处

拟定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和调剂办法;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和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十)医疗保险处

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医疗保险统帐结合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组织拟定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和劳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办法。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组织监督基金的管理使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办法,颁发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资格标准的实施办法,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拟定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认定有关承办机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及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等工作;承办本厅职工出国出境审查。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办事机构负责人)。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鉴于教育部管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工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工作,虽均属社会力量办学范畴,但教育部管理的系学历教育范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的系非学历教育范畴,是与其负责的职业技能开发、鉴定相衔接的,该项职能要按两部分工界定。

(二)根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原劳动厅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不含特种设备)、矿山安全监察(不含煤矿)职能划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后,原劳动厅下属的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省矿山安全技术研究室和四川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成建制划归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原劳动厅负责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职能交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后,其下届四川省劳动产品质量监测检验站(劳动保护监测中心站),成建制划归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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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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