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省政府《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贯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3]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和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的20%划入省级国库,省环境监察(理)机构负责征收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的90%划入省级国库,作为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管理。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全部专项用于污染防治,专款专用,先收后用,量入为出,不得超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如有节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和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重点清洁生产项目推广及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不得用于新建企业“三同时”范围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为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重点支持以下项目:
(一)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经省环保局认定或审定的污染防治高新技术的示范工程;
(二)“两控区”工业脱硫项目、危险废物综合处置等类型的项目,有助于企业全面稳定达标、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项目;
(三)纸浆造纸、食品、酿造、发酵、印染、毛皮鞣制、钢铁、有色金属加工、医药,以及硫酸、硝酸、氮肥、磷肥化工等行业的水污染防治项目,火电、水泥、钢铁、有色金属加工,以及硫酸、硝酸、氮肥、磷肥化工等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四)有利于解决跨流域、区域污染的综合整治项目,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治理项目;
(五)边远贫困地区污染防治项目和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污染防治项目,各类省级工业示范园区、环保产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内的污染防治项目;
(六)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分别以拨款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申报项目。申请拨款补助的污染防治项目拨款补助原则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银行给予贷款的污染防治项目,可以申请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五条 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及时间申报,同一污染防治项目不得多级申请:
(一)申报程序: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通过其所在地的地、州、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申报时间:省环保局在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受理排污费省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六条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材料、特殊项目材料以及项目申报单位认为必要的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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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