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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噪音管制标准

2018.03.06 14:552316

关于噪音管制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工厂 (场) 噪音管制标准。

一 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 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第七条之分类规定。

三 音量单位

分贝 (dB(A))括号中A 指在噪音计上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 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记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

五 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 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 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dB (A) 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dB (A) 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备 注:附表请参阅 司法院公报第 34 卷 8 期 29 页)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 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九 测量地点

除在陈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点测定外,以工厂 (场) 周界外任何地点测定之。※周界: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为界。

一○ 评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 (Leq) 或最大音量 (Lmax) ,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

(一) 噪音计指针呈周期性或间歇性的规则变动,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时,则以连续五次变动之最大值 (Lmax) 平均之。如图 (1) 所示,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 (2) 所示,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 其他情形则以均能音量 (Leq) 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 2秒,如图 (3) 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仅 1-2dB之变动情形,以Leq 表示。又如图 (4)所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 Leq 表示之。

(备 注:附表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 (三六)第 24889-24892 页)

第 3 条

娱乐场所、营业场所噪音管制标准

┌──────┬───────────┬───────────┐

│ 频率│20Hz至200 Hz,自中华民│20 Hz 至20 kHz │

│ 时段 │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

│ 音量 ├──┬──┬──┬──┼──┬──┬──┬──┤

│管制区 │早 │日间│晚 │夜间│早 │日间│晚 │夜间│

├──────┼──┼──┼──┼──┼──┼──┼──┼──┤

│第 一 类 │30 │35 │35 │30 │50 │55 │50 │40 │

├──────┼──┼──┼──┼──┼──┼──┼──┼──┤

│第 二 类 │35 │40 │35 │30 │60 │65 │60 │50 │

├──────┼──┼──┼──┼──┼──┼──┼──┼──┤

│第 三 类 │35 │40 │40 │35 │65 │75 │65 │55 │

├──────┼──┼──┼──┼──┼──┼──┼──┼──┤

│第 四 类 │35 │40 │40 │35 │70 │80 │70 │65 │

└──────┴──┴──┴──┴──┴──┴──┴──┴──┘

一、时段区分

早:指上午五时至上午七时。

晚:指晚上八时至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但第三类、第四类管制区得延长至十二时。

日间:指上午七时至晚上八时。

夜间:指晚上十时 (乡村) 或十一时 (都市) 至翌日上午五时。

二、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之分类规定。

三、音量单位

分贝 (dB (A)) 括号中 A 指在噪音计上 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 CNS NO.7127-7129 规定之噪音计、纪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但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测量 20 Hz 至200 Hz 范围之噪音计使用我国国家标准 CNS NO.7129 规定之一型声度表,且应符合国际电工协会 IEC 61260 (1995) 规范。

五、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 (A)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 dB (A) 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

│L1-L2 │3 │4 │5 │6 │7 │8 │9 │

├─────┼──┼──┴──┼──┴──┴──┴──┤

│修 正 值│-3 │-2 │-1 │

└─────┴──┴─────┴───────────┘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九、测量地点

(一) 量测 20 Hz 至 20 kHz 频率范围时,除在陈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点测定外,以距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周界外任何地点或骑楼下建筑物外墙面,向外一公尺处测定之。

(二) 量测 20 Hz 至 200 Hz 频率范围时,于陈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室内地点测定,并应距离室内最近墙面线一公尺以上。门窗除陈情人要求打开外,应以关闭状况测定之。室内其他噪音源若影响量测结果者,得将其关闭暂停使用。

(三) 前目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周界:有明显围墙等实体分隔时,以之为界。无实体分隔时,以其财产范围或公众不常接近之范围为界。

十、评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发声特性,计算均能音量 (Leq 或 Leq,LF) 或最大音量 (Lmax) ,其结果不得超过表中数值。

(一) 噪音计指针呈周期性或间歇性的规则变动,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时,则以连续五次变动之最大值 (Lmax) 平均之。如图 (1) 所示,为规则性变动的声音,其变动周期一定。又如图 (2) 所示,为间歇性的规则变动声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读取每次最大值,共五次平均之。

(二) 其他情形则以均能音量 (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 表示。其取样时间须连续八分钟以上。取样时距不得多于 2 秒,如图 (3) 所示,在噪音计指示一定时,或指针变化仅 1-2 dB 之变动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图 (4) 所示,声音的大小及发生的间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 之表示式如下:

200Hz 0.1×Leqn

Leq,LF= 10 ×㏒ ∑ 10

n=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频带滤波器测得之各 1/3 八音度频带均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频带中心频率。

第 4 条

营建工程噪音管制标准

一 时段区分

括弧内音量适用时段,在第一、二类管制区为晚上七时至翌日上午七时,在第三、四类管制区为晚上十时至翌日上午六时,未加括弧者为其他时间适用。

二 管制区分类

依据噪音管制法施行细则之分类规定。

三 音量单位

分贝 (dB(A))括号中A 指在噪音计上A 权位置之测定值。

四 测量仪器

使用我国国家标准CNS NO.7127-7129规定之噪音计、记录器、分析器、处理器等。

五 测定高度

声音感应器,应置于离地面或楼板一.二~一.五公尺之间,接近人耳之高度为宜。

六 动特性

噪音计上动特性之选择,原则上使用快 (fast) 特性,但音源发出之声音变动不大时,例如马达声等,可使用慢 (slow) 特性。

七 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 除欲测定音源以外的声音之音量,均称为背景音量。

(二) 测定场所之背景音量,最好与欲测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dB(A) 以上,如不得已相差在 10dB(A) 以下,则依下表修正之。

(三) 背景音量之修正

(四) 各场所与设施负责人应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并应修正背景音量之影响;若负责人不配合进行背景音量之测定,即不须修正背景音量,并加以注明。

八 测定时间

选择发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时刻,或陈情人指定之时刻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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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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