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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8.03.12 09:171793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高病性禽流感防治所需经费、物资、技术等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遵循“依靠科学、依靠法治、依靠群众”和“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采取预防控制等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二级疫情时,启动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自治区农牧厅。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站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站派专人将病料送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自治区农牧厅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农业部。

三、疫情分级

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自治区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5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自治区有6个以上县发生或者3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6个疫点或者2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自治区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5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1个疫点,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应急指挥系统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一名指挥长、二名副指挥长,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副指挥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农牧厅厅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党委宣传部、农牧、财政、工商、公安、发展改革、卫生、科技、食品药品监管、交通、商务、检验检疫、海关、铁路、农垦、监察、监狱、武警、军队等相关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农牧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农牧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处处长和自治区动物防疫站站长、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担任。

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重大政策;组织拟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和部署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扑灭一级、二级疫情;监督管理全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按照指挥部的决策,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收集疫情和分析预测发展态势;及时调配疫情处理和损失补助的资金和物资;组织、协调、监督各有关部门、地区落实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提出禽流感防疫资金、物资计划安排意见;提出启动、停止(解除)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

各市、县(区)也要成立指挥机构,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指挥长,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畜牧兽医部门具体协调指挥和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血调查、疫源追踪,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尸体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区(点)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的消毒等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禽类的饲养和经营,及其禽类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报告疫情,并根据权限向相邻地区通报疫情情况;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对封锁、扑杀病禽和同群禽、无害化处理病(死)禽和同群禽(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立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围地区群众的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监测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财政部门要保证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监测、疫情扑灭、扑杀补助等经费。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

公安部门要作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及协助疫源调查,依法查处阻碍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作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强市场监督,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协调农牧部门作好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防疫监督工作。

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动物防疫或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作好依法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对疫区的封锁工作。凭动物防疫部门出据的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卫生部门负责监测禽流感在人群中发生情况,协助作好疫情处理工作。

科技部门要加强禽流感防治技术研究,作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

商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动物防疫部门作好屠宰场的防疫工作。

监察纠风部门要协助农牧部门作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农垦、司法部门要作好本系统的动物防疫工作。

宣传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报导。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作好动物性食品、药品市场的安全监管。

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发生一、二级疫情时,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自治区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离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源。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6.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物资储备专库,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地点设在自治区农牧厅,有自治区农牧厅负责储备专库储备物资的采购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市、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相关防疫物资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农牧厅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资金储备专户,资金来源由自治区财政安排。各市、县政府也要储备一定数量的资金。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和个人分担,所需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和养殖户共同分担。

(三)技术保障

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场临床诊断,并提出初步诊断意见。自治区动物防疫站实验室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血清学检测,并指导全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的技术工作。

(四)人员保障

1.自治区农牧厅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

2.自治区和各市、县人民政府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及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官兵等组成。

3.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七、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辖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必须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责任,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

2.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及工作程序

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

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

5.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6.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补贴评估制度

7.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制度

8.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9.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资金储备

10.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等的无害化处理规定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

一、疫情报告责任人和报告人

县级以上指挥部办公室必须确立疫情报告责任人和报告人。

二、疫情报告形式和内容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必须如实报告疫情;并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快报形式逐级报告疫情。报告内容以农业部疫情快报表所列内容为准。

三、疫情报告程序

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诊;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及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疫情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上报农业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成成单位和人员及工作程序

一、单位和人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组成单位和人员,详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办发[2004]11号文件。

二、工作程序

(一)一、二级疫情发生后,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分析疫情趋势,并将疫情的详细情况及建议报指挥部。

(二)指挥部根据办公室上报的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召开自治区指挥部会议,研究、决策全区疫情控制事宜,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安排部署全区紧急疫情防治工作;待紧急疫情控制后,决定停止执行本预案。

(三)办公室采取的措施:向疫区市、县(市、区)调拨自治区储备的紧急防疫资金、物资;组织人员赴疫区指挥紧急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督促疫区市、县(市、区)和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落实各项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附件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预备队组建

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受权指挥部办公室从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包括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务

按照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有关疫情应急处理。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

详见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

附件5: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程序根据农业部和自治区农牧厅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6: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补贴评估制度

一、评估小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确定5—7名有关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

被扑杀的发病禽和同群禽、被销毁的禽产品和饲料等。

三、评估依据

以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四、评估结论的确认

评估结论须经评估组长签名,经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确认,方能有效。

五、扑杀补贴

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贴,并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附件7: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消毒制度

详见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

附件8: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主要储备禽流感H5型、H7型。H5型储备500万羽份,H7型储备100万羽份。

(二)诊断试剂:包括标准抗原和标准阳性、阴性血清及其它诊断试剂,每样200份样品量。

(三)消毒药品:氯制剂消毒药品20吨。

(四)消毒设备;消毒车1台、高压电动消毒机3台、高压汽油消毒机3台、轻便消毒器20架;消毒容器20、50升的各10个。

(五)防护用品:防污染的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200套;防寒棉大衣100件。

(六)其他用品:紧急免疫用连续注射器100个、注射针头20000枚。

(七)运输工具:防污染密封防护运输车。

(八)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5000条。

(九)封锁疫区用房屋及用具:活动房屋或帐篷20个,公路设卡专用活动栏杆20个,专用办公桌20个、应急灯100个。

二、管理办法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物资储备专库,地点设在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农牧厅具体组织购置储备物资并负责应急物资储备专库日常管理。

(二)疫情发生后,自治区农牧厅兽医处会同自治区动物防疫站提出动用申请,由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批准并调配使用。疫情处理后,办公室应将储备物质动用情况及疫情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财政厅通报。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五)物资使用完后,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站负责回收入库,消耗品报办公室核销,核销部分重新购置补充入库。

附件9: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资金储备

自治区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资金储备,常年专户储备资金300万元,专门用于扑灭紧急疫情,随用随补,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体现扑灭疫情的时效性,应急资金在自治区农牧厅设立专户储备,由自治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发生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的需要随时调配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要加强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10:宁夏回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禽、被扑杀禽及其产品等的无害化处理规定

详见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农业部农政发[200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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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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