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前一阶段,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禽流感)防治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永康市的疫区已于2月21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封锁,其他地方没有再发生新的疫情。为巩固防治成果,坚决打赢防治禽流感阻击战,经省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高度重视禽流感防治工作,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当前,周边国家和我国部分省市疫情依然严峻,我省防治工作基础还不够扎实,发生疫情的隐患依然存在,如果稍有疏忽,疫情随时可能反弹,防治工作将会前功尽弃。各地、各部门领导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认真总结前阶段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研究对策,落实具体措施。要对防治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切实做到思想不松,工作不停,力度不减,确保疫情不反弹,确保人群不感染,确保家禽生产稳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落实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固“五道防线”。各地、各部门要针对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加强“五道防线”建设。
一是加固“免疫防线”。继续抓好种禽场及周边5公里范围、规模养禽场、铁路和国省道沿线家禽的免疫工作。曾发生过疫情的县和省际边界县的家禽必须做到百分之百免疫。上述重点部位,要确保在3月底前全面免疫到位,建立稳固的免疫隔离带。同时,要继续做好面上的免疫工作。
二是加固“检疫防线”。全面推行家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逐步实行定点屠宰,依法建立凭证调运和上市制度。省内生产的家禽及其产品一律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运载工具消毒证等调运和上市;外省调入的家禽及其产品一律凭检疫合格证、运载工具消毒证以及调入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调证等调运和上市。
三是加固“监管防线”。各地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家禽及其产品的流通动态,落实监管措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落实联场带户责任制,督促规模养禽场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等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家禽和防疫管理台账;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小组,落实责任人员,常年对家禽(苗禽)交易市场进行依法监管,严格执行凭证交易制度,并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市场防疫设施,落实消毒措施;卫生部门要督促餐饮企业建立健全凭检疫证采购制度。
四是加固“灭源防线”。我省地处江南水乡,水禽养殖面广量大,流行病学背景复杂。各地要在2月底前,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疫情监测与报告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在3月底前,组织力量对水禽养殖场(户)、发生过家禽死亡的养殖场(户)、家禽交易市场以及疫点(疫区)进行一次彻底排查,摸清禽流感流行病学状况,做到全面消毒,彻底消除死角。
五是加固“人间禽流感防线”。进一步部署人间禽流感疫情防范工作,组织落实防护措施,加强高接触人群防护和人间疫情监测,严防禽流感向人群传播。原有的防治非典的防控体系,要承担起人间禽流感的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应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长效机制。
一是要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浙委办传[2004]11号紧急通知的要求,整合畜牧兽医力量,健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落实机构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同时,要坚持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加快动物防疫体制改革步伐,加强监督管理队伍,规范执业兽医队伍,全面提高动物防疫、检疫和监督人员的素质,建立高效、协调、统一的兽医公共卫生体系。
二是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计划、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研究提出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各级政府要及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并安排相应的项目。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落实防疫经费和物资储备。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防疫任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健全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和防疫应急物资储备,一旦发生疫情,确保拉得出、打得胜。
四是要加强培训,依靠科学规范防控工作。各地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技术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技术规范》等国家与行业标准和《浙江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要求,加强培训工作,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省防治禽流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3月中旬前,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县的防治骨干进行系统培训。各地要在4月中旬前,对所有的防治人员、规模养禽场和种禽场的技术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广大防治人员和技术人员理解、掌握和运用这些标准,规范防控行为,提高防治水平。
四、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尽快促进家禽生产恢复和发展。要坚持“一手抓防治工作不松懈,一手抓产业发展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家禽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解决家禽及其产品消费萎缩、活禽压栏、流通不畅等问题,努力促进家禽生产尽快恢复和发展,确保市场繁荣,促进农民增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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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