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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和《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的通知

2018.03.28 15:301791

山东省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和《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广泛宣传。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防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省、市、县(市、区)都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办公厅(室)、政法、宣传、卫生、财政、交通、铁路、民航、经贸、教育、旅游、药监、外事、公安、工商、建设、民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要按照“沉着应战,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当作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防治措施;宣传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宣传工作;在各种国际交流活动中,外经、外事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制定卫生保障工作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国际交流活动顺利进行,要做好我省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的相关工作,为他们搞好服务,打消他们的顾虑;经贸、药监要做好药品、器械等物资准备;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服务行业的卫生宣传和防病培训,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政法、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疫区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防病管理;民航、交通、城建等部门负责对乘客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和交通工具的消毒,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送往留验站或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并对交通工具进行严格卫生消毒;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管理,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遗体接触物品及运送遗体车辆等的消毒工作;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预防控制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应急处理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疾病控制、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和后勤保障等5个专业组,分别承办相应工作,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治技术力量实行统一调配管理,对疫情控制、医疗救治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三)各级要成立由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的专家组,下设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和病原检测3个小组,分别负责流行病学的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非典型肺炎疑难病例的会诊和技术指导以及病原标本的采集、检测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四)每一个县以上行政单位都要指定至少一所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由其具体承担病人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应急处理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技术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一)早发现。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必须迅速开展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工作,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增设监测点,扩展监测范围。每一个医疗机构都要为发热病人设立相对独立的诊室,重点加强对发热病人的医学检查与观察。交通、民航、铁路、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可疑病人。每个农村卫生室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都要明确检查员,建立每日自查制度。任何人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都应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线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依据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胸部X线或CT检查结果以及临床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等特征,尽早做出诊断。

(二)早报告。各级各类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各医院必须安排1名专职统计报告员,及时、准确、如实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就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城镇6小时以内、农村12小时以内必须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报网络系统,实行每日零病例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后,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各级政府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电[2003]11号)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

各级政府和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疫情,有瞒报、缓报、漏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早隔离。各地在铁路、公路、水运沿线和主要航空站所在的地级及其以上城市设立留验站。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制定留验方案以及调查处理方案,及时发现病人,并与定点医院配合联动,由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定点医院的专门病区,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严格隔离制度,避免交叉感染。医护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病人住所、工作场所、乘座的交通工具以及病区的空气、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病人排泄物、分泌物的处理及其使用物品的消毒、污水处理及终未消毒。

一旦发现输入性病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个案调查记录和资料的统计分析。

(四)早治疗。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人,应立即就地隔离治疗。各城市急救中心设立转运指挥调度中心,接诊医院发现病例后应立即报告转运指挥调度中心,由中心负责安排救护车转运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要提高诊断水平,严禁将不是疑似和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转运到定点医院。救护车运送病人必须严格落实有效隔离条件,确保安全。

要采取综合治疗手段。针对患者不同的病情采用一般性治疗、对症处理和器官功能保护、防治细菌感染、精皮质激素、抗病毒药物或增加免疫功能的药物的应用以及中西医结合等综合治疗措施。对重症病例要进行监护,视不同情况使用无创呼吸机、有创正压通气等治疗措施,提高治愈率,减少病死率。

三、农村和城市社区预防控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下发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试行)》(见附件),积极开展农村和社区的预防控制工作。每个村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都要明确责任人和一名管理检查员,全面做好防治和控制工作。

(一)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认真开展健康促进活动,积极整治环境,讲究卫生,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认真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黑板报、墙报、农村广播、明白纸等大众媒体,及时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其他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的防治知识,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疾病的发生,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控制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工作场所消毒,严格执行自查制度。学校、托幼机构要把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要安排健康教育课,专题讲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知识。要加强教室的通风换气,认真搞好学校室内外环境卫生。

(四)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控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下发的《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加强交通工具及其环境的消毒。酒店、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人群密度大,容易引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自然通

风、机械通风、空气消毒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该类场所的发生和传播。

(五)加强家庭和个人的防治控制。一旦发现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过,就应自觉实行隔离措施,隔离时间不少于12天。

一旦发生疫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四、保障条件

(一)各级政府要保证必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储备必需的药品、器械、防护设备等物资,配备专用的交通、通讯工具。要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严禁哄抬物价、药价,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各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级专家组的作用,共同作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三)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医疗救护和个人防护等专业技术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

(四)各有关机构要加强专业实验室建设,以满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需要。

(五)各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收集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基础资料信息,并加以整理、分析,及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各级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须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五、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督员制度,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农村重点抓好乡镇一级对村的监督,组织乡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开展督导;城市重点抓好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的监督,组织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开展督导。督导力量不足时,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全方位、全覆盖督导。

要确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目标,全力做到“四早”,确保不发生继发感染,减少病人死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

为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能够得到及时、迅速、规范的控制处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定点医院负责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转运和收治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设立发热门诊,开展门诊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监督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农村的医疗保健机构)都要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检查员,组建统一的调查处理队伍,具体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基层组织都要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区域疫情报告及对接触可疑人员的追踪管理、消毒工作。

二、流行病学调查线索来源确定

各地要将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单位自查、上级反馈信息及群众反映的线索作为流行病学调查来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主要临床特征及其诊断标准,及时发现病人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避免漏诊、误诊,并同时报告疫情。

定点医院对其他医院转入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隔离、治疗。严格按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核实、排查疑似病人。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每日自查制度,对发

现的异常病人,立即转入发热门诊。

学校、托幼机构及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晨检制度,每天进行晨检,及时掌握学生及员工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者,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对缺勤者要弄清缺勤原因,若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对其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同班、同室)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措施,隔离观察时间不少于12天。

对于上级转发信息及群众反映的线索,各级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首先劝其治疗观察,若情况属实,应立即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展开调查。

三、流行病学调查的实施

流行病学调查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调查率要达到100%。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实施;根据确定的流行病学调查线索及来源,负责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可疑接触者的调查和追踪;负责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并参与本市首例病例和输入性病例的调查核实。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并参与本省首例病例和暴发、流行疫情的调查,并负责病原学诊断工作。

(一)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病例的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验、肺部影像学检查、流行病学史等进行核实诊断。对报告的每一例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况、发病经过、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肺部影像学检查、治疗情况、流行病学史、接触者情况等。重点对病人的接触史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特别是发病前2周内外出史、接触同类病例情况、与动物及外环境接触情况,以便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线索。

(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对直接接触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家庭成员、陪护人员、同事、旅途同行者、首诊医院的直接诊治人员等密切接触者,应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详细登记,询问病史,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并安排到指定医院隔离观察,密切观察其发病情况。对观察过程中发现的疑似病例及时严格隔离治疗。

(三)可疑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对间接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可疑对象,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社区、单位、学校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安排在家或交通留验站隔离观察不少于12天。各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监督员、检查员每天要对本机构(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一旦发现到过疫区并出现发热症状者,应及时送指定医院就诊。

四、调查后的处置与管理

(一)对确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者,应立即转入定点医院进行诊治;重症病例应由定点医院成立的医疗救护小组及时进行抢救,防止病人死亡。所有病例的救治情况由定点医院每天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二)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或医院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量体温,对发热者及时进行X光片和CT检查;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

(三)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可疑接触人员,应由所在社区或单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查员负责追踪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追踪观察场所,追踪观察过程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每天测量体温,对发热者要及时转入指定地点或医院进行医学观察,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对在社区或单位发现的发热病人,应由所在社区或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查员负责将病人转入有关医院的发热门诊进行诊治。

(五)对发现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等,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整个调查处理工作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健全各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相关组织机构,责任到人、到岗、到位,随时待命参加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二)健全网络。每一个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农村卫生室、社区居委会的医疗服务中心都要明确1一2名管理检查员,负责宣传教育、发现报告、隔离观察指导等工作;每一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2名监督员,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形成网络,竖到底,横到边,全覆盖,不遗漏。防疫人员不足的,由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配。

(三)技术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诊断手段,提高对疫情的应急反应能力。

(四)物资供应。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的资金和物资储备,如消毒药械、防护用品、呼吸机、检验和诊断试剂等,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的需要。

(五)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重点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厂矿等人群相对集中场所的宣传,普及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提高公众依法防病的

意识,争取他们对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六)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价。制订统一的督导检查标准,开展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的督导检查,保证各项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以继发病率作为指标,及时开展对疫情调查处理和控制效果的评价。

六、附则

本方案中的用语含义如下:

(一)临床诊断病例。按照卫生部印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临床诊断病例:

1.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1条、相应症状和体征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2.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2条、相应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3.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2条、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以及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的。

(二)疑似病例。按照卫生部印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疑似病例:

1.同时具有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和实验室检查指标的;

2.同时具有临床症状和体征、试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三)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是指治疗护理或探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与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的人。

(四)可疑接触者。可疑接触者是指曾与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的人。

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 参考标准(试行)

3.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

4.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

5.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登记一览表(试行)

6.非典型肺炎病例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试行)

7.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

8.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

9.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试行)

附件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目前病因尚不明确、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a-tory Syndrome,SARS)。

1.流行病学史

1.1 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l.2 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城市。

2.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4.胸部X线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部分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若检查结果阴性,1-2天后应予复查。

5.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疑似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2+3条或2+3+4条。

临床诊断标准:符合上述1.1+2+4条及以上,或1.2+2+3+4或1.2+2+4+5条。

鉴别诊断:临床上要注意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艾滋病合并肺部感染、军团病、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疾患。

附件2:

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

一、推荐治疗方案

(一)一般性治疗:休息,适当补充液体及维生素,避免用力和剧烈咳嗽。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多数病人在发病后14天内都可能属于进展期)。定期复查胸片(早期复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天)、心、肝、肾功能等。每天检测体表血氧饱和度。

(二)对症治疗:

1.有发热超过38.5℃者,全身酸痛明显者,可使用解热镇痛药。高热者给予冰敷、酒精擦浴等物理降温措施。

2.咳嗽、咳痰者给予镇咳、祛痰药。

3.有心、肝、肾等器官功能损害,应该作相应的处理。

4.气促明显、轻度低氧血症者应早给予持续鼻导管吸氧。

儿童忌用阿司匹林,因该药有可能引起Reye综合征。

(三)治疗上早期选用大环内脂类、氟喹诺酮类、β一内酸胺类,四环素类等,如果痰培养或临床上提示有耐药球菌感染,可选用(去甲)万古霉素等。

(四)糠皮质激素的应用:建议应用激素的指征为:①有严重中毒症状;②达到重症病例标准者。应有规律使用,具体剂量根据病情来调整。儿童慎用。

(五)可选用中药辅助治疗,治疗原则为:温病,卫、气、营血和三焦辨证论治。

(六)可选用抗病毒药物。

(七)可选用增强免疫功能的药物。

(八)重症病人的处理和治疗:

1.有明显呼吸困难或达到重症病例诊断标准要进行监护。

2.可使用无创正压通气首选鼻罩CPAP的方法。常用的压力水平为4-10cmH2O。应选择适当的罩,并应持续应用(包括睡眠时间),暂停时间不超过30分钟,直到病情缓解。推荐使用无创正压通气的标准:呼吸次数>3O次/分;吸氧3-5升/分条件下,SaO2<93%。

3.严重呼吸困难和低氧血症,吸氧5升/分条件下SaO2<90%或氧合指数<200mmHg,经过无创正压通气治疗后无改善,或不能耐受无创正压通气治疗者,应该及时考虑进行有创的正压通气治疗。

4.一旦出现休克或MODS,应及时作相应的处理。如果处理有困难或条件不足,应及时请有关专家会诊。

二、非典型肺炎出院诊断参考标准

同时具备下例三个条件:

l.未用退热药物,体温正常7天以上;

2.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

3.胸部影像学有明显吸收。

附件3:

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

由于非典型肺炎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接触病人分泌物传播,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隔离防护措施。结合前阶段的防治经验,特制定本指南。

1.基本要求

1.1 全体医护人要提高认识,特别是急诊、门诊工作人员,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病人,避免漏诊、误诊。

1.2 医院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病人诊室,诊室应通风良好。

1.3 坚持首诊负责制,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应立即收治到专门的留观室,专门留现室须与其他留观室隔离。无特殊原因,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转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定点医院专门病房由感染(传染)科、呼吸科和ICU医护人员组成的联合救治小组管理。

1.4 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1.5 综合做好预防院内感染发生的各项措施,医务人员要增强体质,注意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

累,提高抵抗疾病的能力。

1.6 其他普通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2.非典型肺炎病区管理

2.1 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专门病区,基本要求是: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隔离;

(2)专门病区内应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

(3)医护人员办公室应通风良好,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

(5)进入病区应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

(6)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2.2 住院病人均需戴口罩,严格隔离,严格管理,不得离开病区。疑似病例与临床诊断病例尽可能分别隔离。

2.3 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非探视不可,探视者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帽子、鞋套、穿隔离衣,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3.病区的消毒隔离

3.1 空气消毒

3.1.1 非典型肺炎病房的空气消毒处理

需要定期消毒的有隔离病房、放射科机房、病区值班室、更衣室、配餐室、病人电梯间、门诊候诊室、病区走廊等。

病房有人的情况下:

①强调病房的通风,特别是强调自然风的通风对流,保持室内空气与室外空气的交换,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排气扇)。

②可用乳酸加热熏蒸消毒,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按下表用量将乳酸溶于适量水中,加热蒸发,使乳酸细雾散于空气中。

附表:以净高为3m计算,面积大小不同的房间所用乳酸量

(附表略)

病房无人的情况下:

①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

②0.5%的过氧乙酸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3%过氧化氢喷雾,用量为20-40ml/m3,作用60分钟;或用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用量为2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有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方能保证消毒效果。每天应消毒1次,消毒时腾空房间,密闭门窗进行喷雾,喷雾完毕,作用时间充分方能开门窗通风。

3.1.2 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ICU病房必须专用,不能收治其他病人。

3.2 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病房、走廊、检查室、X光室、B超室、检验室、治疗室、医护人员办公室等场所地面要湿式拖扫,可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

桌子、椅子、凳子、床头柜、门把手、病历夹等可用上述消毒液擦拭消毒。

病房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3.3 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的处理

对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有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的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经消毒后的呼吸道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厕所,每天消毒痰具一次。

3.4 病人使用物品的消毒

3.4.1 病人使用的被服、口罩要定时消毒,可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有效处理,避免污染的发生。便器、浴盆的消毒可用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4.2 呼吸治疗装置在使用前应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建议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清洗,然后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3.4.3 体温计使用后可即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等物品,每次使用后应即用75%乙醇擦拭消毒。

3.4.4 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消毒。救护车运载非典型肺炎病人时应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应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物品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3.5 使用后的隔离衣、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其他生活垃圾要及时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可能的污染。

3.6 污水处理。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现阶段可以适当增加药物投放,使总余氯量在≥6.5mg/L。

3.7 终末消毒。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病房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4.医护人员个人防护

4.1 医护办公室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4.2 医护人员进入病区必须戴12层棉纱口罩,4小时应更换;进入病房均需穿隔离衣、戴手套、工作帽和鞋套。

4.3 医护人员在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的消毒和清洗。手消毒可用0.3-0.5%碘伏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洗手应采用非接触式的洗手装置。

4.4 进行近距离操作时,除做好上述防护外,应戴防护眼镜。

4.5 医护人员在进入、离开病区时,要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

附件4:

5.餐(饮)具:首选煮沸消毒15min一30min,或流通蒸汽消毒30min。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250mg/L一500mg/L二澳海因溶液或250mg/L-5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min后,再用清水洗净。

6.食物:瓜果、蔬菜类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min,或用12mg/L臭氧水冲洗60min-90min。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min,或用20%漂白粉乳剂、5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h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7.盛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可用2%漂白粉

澄清液(含有效氯5000mg/L)、或5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或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min,浸泡时,消毒液要漫过容器。

8.家用物品、家俱: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1000mg/L一2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9.手与皮肤: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或0.5%氯己定醇溶液涂擦,作用lmin-3min。也可用75%乙醇或0.1%苯扎溴铵溶液浸泡lmin-3min。必要时,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10.病人尸体:对病人的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11.运输工具:车、船内外表面和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min。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章蒸消毒。对细菌繁殖体的污染,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1g/m3),对密闭空间还可用2%过氧乙酸进行气溶胶喷雾,用量为8ml/m3,作用60min。

12.垃圾: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min以上。消毒后深埋。

附件9:

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试行)

1.开展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的科普宣传,使群众了解此病的特征与预防的方法,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治疗病人,避免群众乱投医乱服药。

2.户内经常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勤打扫环境卫生,勤晒衣服和被褥等。

3.经常到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

4.对出现一例或多例病人的家庭,应进行医学监测,并由当地疾病控制机构采取消毒措施。

5.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和纸巾擦干。不要共用毛巾。

6.注意均衡饮食、定期运动、充足休息、减轻压力和避免吸烟,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7.出现病例较多的局部地区要加强卫生宣传,还要在病人周围加强监测,避免前往空气流通不畅、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减少群众性集会。

8.要保持空调设备的良好运行,并经常清洗隔尘网,保证商场、超市、影剧院等场所中央空调系统的送风安全,必要时应对供送气设备进行消毒(方法同公共场所)。根据季节变化,尽可能开窗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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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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