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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8.03.29 16:051925

舟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舟政办发[200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地控制和降低发病率,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核病作为慢性呼吸道传染病,近几年来在我市呈逐步上升的趋势,已成为我市渔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做好结核病的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我市“十五”期间重点控制的传染病对象,切实有效地加以防治。全市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由市预防和控制重点传染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县(区)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或指定专门组织(或部门),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二、确保经费,落实措施。控制结核病关键是抓好传染源的管理工作,肺结核痰排菌阳性病人是结核病的传染源。据卫生部门测算,采用现代治疗方法,每治愈一位新发的肺结核痰排菌阳性病人,约需药费600元人民币。为此,“十五”期间市政府要增加对重点传染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列支结核病防治专款,用于本级工作的开展和对新发肺结核痰排菌阳性病人治疗用药费的配套补贴。有关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管好用好专项防治经费,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对肺结核患者药费减免对象,原则上为非公费、劳保对象的新发肺结核痰检菌阳性病人,各定点诊治单位要为病人经济着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努力提高治愈率。

三、依法管理,加强督导。市、县(区)卫生部门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管理办法》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加强卫生执法力度。要进一步强化结核病的归口管理,落实查、治、管一体化管理制度。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乡村医生、个体医,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为结核病诊治机构外,一律不得从事结核病的治疗工作。各医药经营单位不得向村卫生室、个体医及结核病诊治机构及结核病患者供售抗痨药品,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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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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