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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03.30 11:181777

上海市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要求,科学、规范和有效地开展本市乙型病毒性肝炎的防治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实施〈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实施《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工作方案

一、背景

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不仅给病人、家庭和社会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而且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是我国现阶段最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1992-1995年全国病毒性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国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为57.6%,乙肝病毒携带率为9.75%;上海市人群乙肝病毒感染率为65.2%,乙肝病毒携带率为6.78%,其中5岁以下儿童乙肝病毒携带率为2.44%。

多年来,本市在乙肝防治工作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986年,本市开始在部分区县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试点,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接种乙肝疫苗。1992年起,本市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儿童免疫规划(EPI)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并对学龄前儿童进行乙肝疫苗接种。1993年11月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本市中、小学生中开展乙肝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逐步在全市中小学生中开展乙肝疫苗接种。2002年11月本市乙肝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对新生儿实行免费接种乙肝疫苗。目前,本市新生儿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在96.0%~99.9%。根据1992年-2005年的抽查结果,本市产院新生儿乙肝疫苗24小时内及时接种率平均为98.5%,1岁内新生儿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平均为99.6%。针对乙肝疫苗接种的随访显示,接种乙肝疫苗儿童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平均率在0.62%,较免疫前对照组的阳性率均呈大幅度下降,乙肝疫苗的远期保护效果为93.64%。上海市学龄前儿童乙肝发病率较90年代初的1.69/10万有了大幅下降,2000年至今,学龄前儿童的乙肝发病率维持在0.70/10万。

但是,乙肝依然是目前危害人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根据2005年本市传染病疫情资料显示,全市乙肝发病率21.39/10万,人群乙肝病毒携带率为6.70%。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乙肝防治工作,科学、规范和有效地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根据《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贯彻《2006-201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

(一)总体目标

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有效遏制乙肝的高流行状态,至2010年使本市人群乙肝发病率和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继续下降,并降低由乙肝引发的肝硬化和肝癌的死亡。

(二)具体目标

1、10岁以下儿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维持在1%以下;

2、本市人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率在原有基础上降低1个以上百分点。

(三)工作指标

到2010年:

1、重点人群乙肝疫苗接种率和抗原检测率:

(1)新生儿全程接种率以街道(镇、乡)为单位达到95%以上;

(2)新生儿首剂及时接种率以区(县)为单位达到95%以上;

(3)2002年1月1日后出生未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95%以上得到补种;

(4)学龄前儿童、小学、中学、大学生未接种乙肝疫苗的人群90%以上得到补种;

(5)产前检查门诊孕妇乙肝相关抗原检测率本市孕妇达到95%以上,外来孕妇达到80%以上。

2、人群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3、建立健全对从事乙肝防治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认证和考核制度,并对从事乙肝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全员培训;对从事预防接种的专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年度复训,并考核合格。

4、实行安全注射。预防接种及医疗注射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材或一次性自毁式注射器材。

5、建立完善的乙肝流行病学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

三、防治策略与主要措施

(一)强化乙肝疫苗预防接种

1、认真落实儿童乙肝疫苗免疫规划

对儿童进行乙肝疫苗免疫是国家控制乙肝的主要策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并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加强对接种单位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一针”的原则和乙肝疫苗免疫程序要求,确保新生儿及时接种乙肝疫苗;按照《关于下发<上海市乙肝表面抗原携带母亲的新生儿接种10μg重组(汉逊酵母)乙肝疫苗技术方案>的通知》(沪卫疾妇[2007]8号)要求对乙肝相关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进行乙肝疫苗接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实施情况开展规范化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实施情况开展规范化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以提高乙肝疫苗接种率为目标,加强对外来人口儿童的管理力度,按要求认真做好查漏补种工作;要认真做好出生儿童的预防接种建证工作,主动与教育部门沟通和协调,认真落实儿童入学、入托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乙肝疫苗的儿童及时做好补种工作。

2、加强重点人群疫苗预防

在实施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基础上,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新生儿以外重点人群,如医务人员、大学生和服务性行业从业人员等人群的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工作。

(二)控制乙肝病毒传播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单位应当采取严格措施,杜绝乙肝病毒经血途径的传播。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因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由采集、供应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2、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经血液传播疾病在诊疗过程中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定,保障医疗安全。

3、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加强对介入性医疗器械的管理。医疗和预防性注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具。诊疗过程中实行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采血针、针灸针、手术器械、划痕针、探针、各种内窥镜以及口腔科钻头等)。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带血污染物的消毒处理,重点加强对透析室(病房)、检验科、口腔科等与血源性传播密切相关部门的消毒管理工作。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分类收集、运送和暂时贮存工作。

4、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医疗卫生人员因职业暴露而可能发生的感染。对医疗卫生等职业暴露高危人群应当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5、加强对理发、美容、和足浴等有可能发生经血传播乙肝的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

6、加强对重点人群的乙肝防治干预工作。鼓励群众进行婚前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配偶接种乙肝疫苗;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产妇应避免母乳喂养;在有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患者的家庭中,提倡对家庭其他成员接种乙肝疫苗;结合艾滋病等经血传播疾病的防治干预活动,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者的性伴积极推广安全套的使用。

(三)依法加强准入和监管,规范乙肝诊疗服务行为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病毒性肝炎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监督管理,每年定期对开展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行医行为要及时取缔,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医师执业考核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的督导和检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认真对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从事病毒性肝炎诊断和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供和开展服务。应当进一步规范对乙肝病人的管理,对急性乙肝病人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及时收治入院并接受规范化的治疗。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乙肝治疗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未经国家批准的任何药物和疗法均不得应用于临床,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和推广。

(四)建立和完善乙肝流行病学监测系统

本市肝炎监测网络由市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有肝炎门诊和肝炎病房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组成。各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病毒性肝炎监测方案》(沪卫疾控〔2006〕79号)的规定开展乙肝监测工作,了解乙肝的流行病学特征,评价免疫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有效预防控制策略提供依据;加强预测预警,及时发现疫情,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病例监测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乏力、厌食、恶心、呕吐伴有腹部不适或皮肤巩膜黄染等患者按照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做好诊断,同时采集血标本进行肝功能以及乙肝标记物检测,以进一步确诊。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内新发急性病毒性肝炎病例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核实诊断,调查发病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留家病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日常消毒、隔离治疗和宣传指导工作。

2、健康人群血清学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选择不同地区对不同年龄组人群进行乙肝的血清流行病学监测。

3、重点高危人群乙肝感染状况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献血员、血友病人、血液透析病人、医务人员等重点高危人群开展乙肝感染状况监测。

4、血液制品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选择部分医疗机构,对其使用的血液制品(如血浆、全血、球蛋白等)开展乙肝标记物检测。

5、新生儿首剂及时率及全程接种率监测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每年二次对产院和接种单位进行乙肝疫苗首剂及时率及全程接种率全覆盖调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一次对产院乙肝疫苗首剂及时率抽样调查,对部分区县及社区乙肝疫苗全程接种情况抽样调查。

(五)完善乙肝的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方案》的规定,发现病毒性肝炎病例,按要求做好传染病网络直报工作。按要求做好病原学分型报告。对疑似肝炎病例,应在确诊或排除诊断后及时进行更正报告。对慢性病毒性肝炎复发病例,一年报告一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及时做好审核和重卡剔除工作。

(六)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队伍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病毒性肝炎防治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乙肝诊断标准、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进行规范化的乙肝临床治疗工作,提高乙肝防治综合能力。

(七)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在各级政府领导和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坚持全民健康教育和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肝炎防治知识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用市民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专业人员到社区、学校和工地等场所,根据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乙肝防治知识的咨询和宣讲,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八)加强卫生监督执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采供血活动的监督管理,认真查处违法违规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杜绝超范围执业、杜绝医源性感染;坚决杜绝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落实医疗器械消毒工作。对于可能造成乙肝传播的公共场所要严格加强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乙肝的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乙肝防治工作的领导,把乙肝防治工作纳入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本的抗乙型肝炎病毒药物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确保疫苗、注射器材的充足供应和冷链的正常运转以及监督、宣教、培训、督导评价等工作有序进行。

(二)加强部门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共同做好乙肝的防治工作。会同财政部门落实乙肝防治工作相关经费;会同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广泛深入宣传党和国家关心群众健康的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科普宣传,提高市民乙肝防护意识,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消除歧视。会同工商、宣传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药物广告的管理,对病毒性肝炎治疗药物的药品说明书和相关医疗广告内容严格审查,不得虚构和夸大疗效。动员和指导行业协会和专科学会共同参与对乙肝的防治。

(三)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上乙肝控制的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和援助。

(四)开展乙肝防治的应用性研究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结合防治工作开展中的问题积极开展乙肝防治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重点包括:急慢性乙肝鉴别诊断方法的研究、乙肝诊断试剂临床应用效果的持续性评估和质量控制、重点人群乙肝免疫策略、乙肝病毒携带者自然转归及其治疗的研究、乙肝母婴垂直传播研究以及乙肝抗病毒治疗药物的开发等。

五、考核评价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组织传染病防治、临床和检验专业人员对本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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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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