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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8.03.30 11:311625

关于加强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

发布文号: 冀劳社[2007]1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了更好地维护民营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一步调动广大女职工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积极性,现就加强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维护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省民营企业迅猛发展,在民营企业从业的女性人员比例较大,她们既是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据调查,民营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受到侵犯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民营企业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克扣拖欠工资和超时加班现象严重,“四期”保护不落实,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等问题较为普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女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通过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

二、认真贯彻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加快建立完善劳动关系体系建设。一是逐步使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向社区延伸,对社区内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女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二是深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在全省建立和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通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逐步建立起劳动用工管理平台,掌握民营企业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内容、工资支付等情况。三是建立劳动合同文本备案制度,审查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重点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女职工特殊时期的保护等约定条款进行审查,并监督企业落实。四是研究贯彻即将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工作,以实施《劳动合同法》为契机,重点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全力推进劳动合同管理基础性工作。五是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民营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监督指导民营企业与女职工签订权责明确合法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女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在用工期间,严格执行当地最低工资制度,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民营企业要认真遵守职工休息、休假的有关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建立、终止和解除行为。工会组织要帮助女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教育和引导职工增强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

(三)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冀劳社〔2006〕24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建立了工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民营企业,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规模较小的民营企业可以签订乡镇、街道、社区等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纺织、餐饮、服装等女职工集中的民营企业,应积极推动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中应对男女同工同酬、各项福利待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四期保护”、妇女病的普查普治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将专项集体合同作为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不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不能评为和谐企业。

(四)督促民营企业依法为女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使女职工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民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保险。在女职工中可积极推行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活动,以保障女职工突患大病后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五)及时处理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件。对提起劳动仲裁的女职工,生活困难的可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女职工当事人败诉的,要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免除困难女职工的劳动仲裁费用。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伸张正义,对困难女职工给予法律援助,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女职工申请仲裁和诉讼,保障困难女职工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三、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

《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女职工权益维护和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通过日常巡查、投诉举报专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以及跨地域集中执法和联合执法,扩大劳动保障监察在民营企业的覆盖面。凡是涉及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要做到有诉必查,违法必究。在鉴证劳动合同时,要依法纠正在合同期限、劳动权益、解除条件等方面侵害女职工利益的约定和条款;在审查集体合同时,要重点审核有关女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四期保护、保险福利等内容,发现有损女职工权益的要坚决纠正;在劳动用工年审方面,对女工超强、超时劳动,违反男女同工同酬,雇用童工及在女工孕、产、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罚。同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成立联合检查组,有针对性地每年开展一次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检查的重点放在民营企业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情况、非法使用女童工情况、超强度加班情况以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社会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以及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难以查办的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案件,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处罚。近期,我省将按照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劳动用工情况监督检查。在这一活动中,要把民营企业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集中力量予以查处。

四、加强民营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女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凡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已经开业投产的民营企业,都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民营企业职工25人以上的,须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不足25人的,也可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选举工会主席一名或设工会组织员一名主持工作。民营企业女职工10人以上的,须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要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定期的组织企业经营者进行政策法规学习,重点学习《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要在女职工中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大对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发放宣传资料、开通咨询热线等形式,提高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法规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通过不断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女职工权益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规范民营企业的用工行为,督促企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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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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