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环保局效能建设八项制度(试行)
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度是指市环保局所有面向社会承担环保行政许可及其它有关环保工作职能的部门和处室,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法》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实施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行政行为做出的承诺制度。
二、面向社会服务承诺的项目和负责部门
(一)环保行政许可事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负责;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负责;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由固废管理中心负责;
5、转移危险废物许可审批,由固废管理中心负责;
6、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停运事项审批,由固废管理中心负责;
7、污染防治设施停运事项审批,由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8、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由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9、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由污染控制一处负责。
以上9项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办理。
(二)日常环境管理服务事项:
1、环境污染投诉的受理、办理,由环境投诉中心负责;
2、“三同时”项目验收、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环境监察支队、规划财务处负责;
3、环境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由规划财务处负责;
4、一般委托性监测、排污申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环境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竣工验收监测等,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
5、其他环境管理事项,由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办理。
三、面向社会服务承诺的内容
(一)实行首问责任制。凡外来人员到我市环保系统办事,在岗被问的第一位同志即为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负责、态度热情地为办事者答疑,如不属职责内的事项应将办事者指引到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的相关环保行政许可事项材料时,应当场审核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备、规范,对符合要求的应立即登记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告知申报单位办结时限;如需补充材料或编制环评的,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系统内其它部门办事人员在办理日常环境管理事项时,也应及时告知办事者所需材料和有关程序、期限等。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受理的环保行政许可事项和日常环境管理事项等,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办事人。
(四)实行审批事项否定报备制。在环保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经办人员对初次审查即明确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办事者不予受理的原因并登记备案;经办人员对受理后经勘察或研究认为不符合环保规定的项目应实行拒批,但应登记报告备案并书面告知办事者、退回报批材料。
(五)实行公开办事原则。各责任部门应强化服务意识,热情周到、清正廉洁地办理所负责的环保行政许可或日常环境管理事项,严格按规定程序“阳光”操作,杜绝“暗箱”操作现象,做到受理、登记、转办、交付环节明确,审批手续齐备,资料归档规范,并接受监督。对办事者的技术、资料、数据负有保密责任,除经审批向上级部门报告外不得随意泄露。
四、各责任部门实施服务承诺制度的情况,由局监察室会同办公室、人事处每半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依照局《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市环保局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涉及环保的有关工作中,都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 限时办结事项
类别
事 项
承办部门
办理时限
(工作日)
行政
服务
中心
受理
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
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
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处
市环境监察支队
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
市固废管理中心
5
转移危险废物许可审批
市固废管理中心
5
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
停止运行审批
市固废管理中心
5
污染防治设施停运审批
市环境监察支队
5
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
市环境监察支队
5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环境污染控制一处
5
环保、工商并联审批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3
环保“承诺制”项目审批
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2
环境
信访
项目
环境信访案件查处
市环境投诉中心
7
环境信访案件查处(转办)
有关承办部门
10
案件回复
市环境投诉中心
2
环境
监测
项目
排污申报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7
“三同时”项目验收和污染防治
设施竣工验收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0
环评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0
委托环境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7
三、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对符合规定的申办事项应在限定的时限内按时办结,并及时告知办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事项,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并向办事人做出解释。
四、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应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精简办事程序,并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方便办事人。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的事项应进行合理的任务分解,明确责任,紧密衔接,确保在限定的时限内办结,同时要防止重时限轻质量的倾向,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按限定的时间办结。
六、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按局《行政效能问责暂行办法》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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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