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在一环路及以内地区全面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批复(199
合政字[1998]9号
市公安局、环保局:
报来“关于在市区一环路以前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请示”(公发[1998]25号)悉。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控制市内人口密集区交通噪声污染,适应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需要,市政府同意按国家有关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在一环路及以内地区全面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望认真组织严格实施,抓出成效。
此复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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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