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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4.14 11:171875

青海省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4]10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我省自1986年开始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1988年开始艾滋病监测以来,基本建立了常规监测及疫情专报体系和艾滋病防治体系。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省蔓延。要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实施计划(2001-2010年)的通知》(青政办[2001]10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17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近期具体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保障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做到防治目标到位、落实措施到位、职责任务到位,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有效防控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重点解决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研究部署工作任务,使全省的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力度、有成效,并定期对各地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导致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

(一)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实施有效干预措施。

宣传教育是艾滋病预防控制的首要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牧区,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卫生部、中宣部等九部委印发的《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方案》的要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开展预防艾滋病科普知识宣传教育,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宣传工作应实事求是,杜绝虚假宣传和新闻炒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新闻媒体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的重点,制订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并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的公益广告。各级政府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农牧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牧区的宣传材料,做到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支持乡(镇)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村建立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栏。

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落实教学课时。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候车室要设置直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有关防治知识。

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的形式宣传推广预防措施和方法,并积极组织开展公益广告宣传。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坚决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彻底消除非法采供血行为,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同时,对因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用后销毁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卫生、法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尽快起草《青海省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加强对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依法管理。

(三)认真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要扎实有效地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各项工作,认真搞好西宁市城中区、格尔木市、平安县、刚察县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各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推动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社区、家庭获得治疗和帮助。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工作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性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并定期进行复核,使示范区真正起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表率作用。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

三、加强疫情监测,严格疫情报告管理

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网络建设,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要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员集中的场所指定监测哨点,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广泛筛查感染者和患者,确保有效发现感染者和患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监测报告信息网络建设,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救治政策,做好药品供给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实施救治和给予关怀,可以延长他们的生命,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少艾滋病病毒在人群中的传播。目前国家对艾滋病的防治及经费落实作出新的规定,已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牧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艾滋病患者的治疗主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对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要鼓励其回乡接受治疗。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措施落到实处,帮助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减轻疾病的痛苦,帮助他们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帮助他们摆脱生活的困境。

收治艾滋病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艾滋病防治的经费投入仍以政府投入为主渠道,省财政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增长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保证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努力造就一支能够胜任和有效指导基层防治工作的专业队伍。要继续争取国家及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防治艾滋病的经验。同时,高度关心防治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对基层防治工作人员给予一定津贴。

六、开展关怀救助,加强病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消除社会歧视。要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位感染者和患者身上。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切实、有效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省卫生厅

二○○四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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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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