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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8.04.17 15:211805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湘卫法监发[2003]32号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湖南省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要点

一、餐饮业与食品经营单位卫生要求

(一)组织管理

1、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设立预防非典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措施的制定、落实、检查、处理和报告。

3、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职责,工具用具消毒制度,室内通风与空气消毒制度,岗位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制度,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发生非典型肺炎时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等。

4、开展从业人员“非典”防治知识的培训。

(二)环境卫生要求

1、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2、餐馆的垃圾要加盖密闭,日产日清。

3、不得饲养畜禽与宠物。

(三)通风与卫生设施要求

1、首选自然通风,保持室内良好通风状态。

2、机械通风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新风口设置在清洁区、新风房,过滤网和送风排风管道应保持清洁。所有排风要直接排到室外。

3、中央空调的排风系统应使用专门的排风管道,对送风口及其滤网定期清洗消毒。室内空气消毒可以采用物理方法,在风机房、回风滤网处安装高强度低臭氧紫外线灯。

4、具备足够完备的食品冷冻冷藏、餐具用具消毒保洁设施,防鼠、防尘、防蝇设施。

5、非典流行期间,按要求每日对地面、墙壁、餐桌、空气等进行消毒;配备非手动式顾客洗手设施和具有消毒功能的洗手液。

(四)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1、食品及其原料的采购要严格索证制度、卫生验收制度和购销台帐制度。

2、加工食品的原料要新鲜、干净、无腐败变质。

3、生熟食品分开贮存,防止交叉污染。

4、加工和盛放食品的工具、容器和餐具要严格消毒。

5、制作凉菜要做到专人、专用加工间、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非典流行期间,禁止制作销售凉菜。

6、鼓励倡导分餐制。在“非典”发生地及其周边地区避免大型聚餐,强制实行分餐制。

7、禁止制作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

(五)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持有有效“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勤洗手、勤换衣服、勤剪指甲、勤洗澡,保持个人卫生。

3、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销售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口罩和手套上岗,使用专用售货工具。

4、在非典流行期间,实行上班前健康检查制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不得上岗工作,并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按规定实施医学观察。

二、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一)通用卫生要求

1、持有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设立预防非典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措施的制定、落实、检查、处理和报告。

3、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职责,工具用具消毒制度,室内通风与空气消毒制度,岗位卫生制度,从业人员卫生制度,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发生非典型肺炎时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等。

4、开展从业人员“非典”防治知识的培训。

5、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体检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勤洗手、勤换衣服、勤剪指甲、勤洗澡,保持个人卫生。与顾客直接接触的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口罩和手套上岗。在非典流行期间,实行上班前健康检查制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不得上岗工作,并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密切接触者,按规定实施医学观察。

6、首选自然通风,保持室内良好通风状态。

7、所有通风设备保持正常运转,新风口设置在清洁区、新风房,过滤网和送风排风管道应保持清洁。在不需要调节空气温度、湿度情况下,全面使用新风输入,关闭回风通道。在需要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情况下,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新风量不小于20立方米/人.小时。调节好各局部场所的新风分配量,保证各局部均有新风输送。所有排风要直接排到室外。中央空调的排风系统应使用专门的排风管道。在非典流行期间,不设新风的空调系统,停止使用空调系统。

8、在风机房、回风滤网处可采取物理方法对空气消毒,安装高强度低臭氧紫外灯。采取化学或物理方法进行空气消毒,如使用过氧乙酸熏蒸或喷雾等,无条件时可采用臭氧发生器、臭氧紫外灯。

9、公共用具做到应及时消毒。毛巾、床单、被套、枕套、茶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未消毒的不得提供给顾客。

10、非典流行期间,按要求每日对地面、墙壁、空气等进行消毒;配备非手动式顾客洗手设施和具有消毒功能的洗手液。

(二)国境口岸、机场、车站、码头卫生要求

1、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留验室。

2、对来自非典流行区的人员实施健康检疫与医学观察。

3、在非典流行期间,对往来人员实施健康登记和体温监测,对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实施留验。

(三)在非典流行区的影剧院、歌舞厅等公众聚集场所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营业。

(四)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要求

1、非典流行期间,飞机、火车、轮船每班(次)进行一次消毒;公共汽车(包括中巴车)每次到达终点站进行一次消毒;的士每天应进行二次以上消毒,白班消毒的标识为蓝色,晚上消毒的标识为白色。

2、消毒工作由交通工具营运单位或指定机构实施,每次消毒均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交通工具的牌号、消毒液名称、消毒人姓名、消毒时间,并在交通工具上贴上每次消毒时间的标签。

3、公共汽车、火车、的士、轮船尽可能开窗通风,飞机应改善空调设施,保持空气清新。

4、公共交通工具司乘人员每天班前检测体温,禁止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司乘人员上岗。

三、学校、托幼机构卫生要求

(一)建立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校长或园长为第一责任人;校医或幼儿园保健医师在校长或园长的领导下,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二)建立健全预防控制非典各种工作制度。

1、非典流行期间,对有可疑症状(发热、头痛、咳嗽)者,或因病缺勤的学生、教职员工,一经发现,当班教师必须立即报告校长或园长,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每天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二次体温检测,及时掌握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者,必须及时采取隔离措施,按规定转送医院检查治疗。

3、学校和托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消毒工作,每天下课后对课室、寝室、室内活动场所、玩具等场所和用品进行全面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课室、寝室、室内活动场所等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非典流行期间,不使用空调。

(四)设立隔离观察室,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同班、同室)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有寄宿的学校,对病人的同宿舍人员要隔离,进行医学观察2周,观察期间不能参与集体活动,隔离场所要选在相对独立、通风良好的房间或区域。

(五)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防治非典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和教职工勤洗手,搞好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在非典流行期间,对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登记。

四、医疗机构非典防治要求

(一)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非典防治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与义务。

(二)确定疫情报告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门诊日志、疫情登记和传染病报告卡的检查与管理,负责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订正和转归报告。

(三)医疗机构设立的发热门诊要建立门诊日志,按规定实行一人一登记。

(四)实施非典直报制度。县以上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实行网络直报,无网络直报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民营门诊部实行电话或传真直报。

(五)非典流行期间,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对发热的呼吸系统病人,分诊到发热门诊就诊、登记。

(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向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寄送当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七)非典流行期间,实行非典病例、疑似病例发病、转归等情况日报和“零”病例报告制度。

(八)按规定设置发热门诊、留观室、隔离病区。

(九)采购、贮备、使用的消毒剂(械)、防护服、口罩等消毒防护用品、器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十)医疗机构消毒隔离、病人排泄物分泌物处理和医院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置,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消毒技术规范》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

(十一)医务人员防护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执行。

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典防治要求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非典防治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与义务。

(二)确定疫情报告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落实疫情报告责任。

(三)非典疫情报告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

(四)非典人体样品的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五)采购、贮备、使用的消毒剂(械)、防护服、口罩等消毒防护用品、器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

(六)人员防护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调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执行。

(七)非典流行病学调查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执行。

(八)非典实验室工作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九)非典疫源地的消毒按照《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十)对本辖区所有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人的疫点及时进行终末消毒;对所有外地区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人的疫情资料进行横转;对所有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尸体实施消毒处理。

六、非典流行期间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卫生要求

(一)建筑工地承建者、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分别对进入建筑工地的工人、集贸市场的经营人员进行登记,每日进行体温检测。

(二)大型批发集贸市场主办者对进入市场的采供人员实施登记、体温检测。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外来人员、出差回归人员实施登记、体温检测,对流行区出差回归人员实施医学观察。

(四)发现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企事业单位对办公场所、建筑工地承建者对民工居住地、大型集贸批发市场主办者对商户经营场所及进入的交通工具,按规定及时进行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中央空调系统要规定进行清洗、消毒、过滤。

七、消毒产品与卫生防护用品卫生要求

(一)消毒剂、一次性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备案凭证。

(二)生产经营的消毒剂、一次性医疗卫生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和企业标准,不得经营无证、过期和不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要求和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采购消毒剂、一次性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的单位要实行索证制度。

(四)消毒剂、一次性医疗卫生防护用品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夸大与虚假宣传。

八、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一)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采用自备供水的单位,应当具备消毒设施,保证出水微生物指标合格。

(三)二次供水设施和水质,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水箱应当加盖上锁,定期清洗消毒。

(四)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异常,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停止供水。经处理并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九、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要求

(一)组织领导

1、卫生行政部门一把手为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卫生监督执法职责。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2、省卫生厅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要点。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计划。

3、省卫生厅负责全省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调配。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典防治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调配。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非典防治工作的监督执法责任制,把非典防治的监督执法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科(股)室、到岗位、到人员。

(二)职责分工

1、按照分级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管理。

2、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实施业务领导;省卫生监督所对全省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实施业务指导,具体执行管辖范围内的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任务;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执法管理;市级、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3、省卫生厅及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对消毒剂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会同交通、民航、铁路、教育等部门加强省会国境口岸、机场、车站、码头、省部属本科院校非典防治工作督查。

4、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经营单位、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典防治工作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督导检查与责任追究

1、按照分级督导的原则开展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督导检查。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自觉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督导检查。

2、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督导工作的内容包括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执法方案、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措施的落实。

3、对非典防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坚守工作岗位、不服从调配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造成非典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追究责任。

湖南省卫生厅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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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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