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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2018.04.20 14:391418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02]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制定的《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结核病是我国也是我省重点控制的传染病,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保证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如期完成。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合肥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2-2010年)

结核病是通过呼吸道传播的一种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传染病,具有易感染、病程长、对身体危害严重、病死率高等特征,是全球关注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加快发展、富民强市”宏伟目标的实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安徽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皖政办〔2001〕94号),结合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

我市是结核病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市之一,防治任务艰巨。据估算,全市有近2万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其中约有6500例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在肺结核病中,80%病人在农村,其中近3/4是青壮年。结核病已成为我市部分农户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重要原因之一。在今后的9年里,如不能够全面有效的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预计全市将新增结核病患者6-9万人,将会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沉重负担,严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重视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市将结核病作为重点控制的传染病,加强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初步建立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网络,开展了防治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逐步增加了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全面组织实施了新生儿卡介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免疫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1993年起,实施了“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工作,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据统计,1991-2000年,全市共新发现和治愈活动性肺结核病人24000例,其中涂阳肺结核病人9000例,1200余例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得到了减免费治疗。

目前,我市结核病控制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与问题:一些领导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没有得到全面实施;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局面尚未完全形成;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结核病防治知识尚未普及;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和防治能力不能适应当前防治工作的需要。同时,流动人口的增多、耐药病人的产生、艾滋病病毒与结核菌的双重感染等因素,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今后,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问题,强化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指导原则

(一)政府负责、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

(三)实行分类指导,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给与重点帮助。

(四)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

(五)实行肺结核病治疗费用“收、减、免”政策,对没有支付能力的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治疗。

三、总体目标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机制。

(二)到2005年,全市全面实现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三)到2005年,全市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达到4120人;到2010年达到10000人。

四、工作指标

(一)到2005年,肺结核病病人和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二)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三)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

(四)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的治愈率达到80%;到2010年达到85%。

(五)到2005年,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85%;到2010年达到90%。

(六)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60%;到2010年达到80%。

五、主要策略与措施

(一)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网络。

要建立和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及县、乡镇、村结核病防治机构和队伍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通过改革,进一步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和防治专业队伍,加强防治业务培训,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

市、县(区)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成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落实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基本单位,认真履行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责,具备承担对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的任务和能力。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能够履行和承担对所辖县(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等职责和任务,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

同时,要积极动员和发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作用,密切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病人抢救治疗工作。

(二)建立健全结核病疫情报告系统,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防疫信息网建设内容,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疫情的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保证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以指导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病人,控制传染源。

要采取以因症就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努力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查痰率和肺结核病人菌阳检出率,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病人。同时,要有计划地对疫情高发地区和高危人群积极开展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线索调查。对查出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进行归口管理和实施短程督导化疗,积极治疗发现的肺结核病人,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治疗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有效地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要组织制定结核病防治业务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材料,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进修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使每位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工作人员都能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再继教,并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努力提高各级医疗服务质量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卫生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健康教育计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采取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向群众宣传结核病的危害和防治方法,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传媒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和防治工作。

(六)结核病防治工作要突出扶贫政策。

贫困地区是结核病的高发区,也是结核病控制工作的难点。各地在结核病控制的指导思想上,要突出扶贫政策。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扶贫计划时,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其内容。同时,在结核病防治经费和物资分配、有关援助项目的实施等工作中,也要充分体现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倾斜,切实做好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七)加强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要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对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和适宜技术的推广。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多耐药结核病的治疗和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积极指导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对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02-2010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法制管理。

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合肥市传染病收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或部门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做到严格执法,依法管理和防治结核病。

(三)加强部门合作。

结核病不单纯是一个疾病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安排和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保证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健康教育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救济??或把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非农业人口患者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四)以政府投入为主,实行多渠道筹资,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从2002年起,市财政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地方各级财政也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逐年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的投入。同时,要积极争取有关国际援助项目的支持,充分发挥项目作用,以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七、考核与评价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本地区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予以解决,并做好年度检查总结,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市卫生局、财政局、计委要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执行本《规划》的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组织中期和终期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市卫生局

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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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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