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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全国及山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5.07 10:522033

关于印发《威海市贯彻全国及山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2]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卫生局、计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制定的《威海市贯彻全国及山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威海市贯彻全国及山东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和技术措施,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发现和归口管理工作。

(二)主要工作指标。(1)到2005年,肺结核患者和可疑肺结核症状者的转诊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2)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督导治疗覆盖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3)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规则治疗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4)到2005年,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5)到2005年,乡村医生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率达到90%;到2010年达到95%。(6)到2005年,全民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5%,大、中、小学生达到85%;到2010年全民达到85%,大、中、小学生达到95%。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积极发现和治愈结核病患者。采取因症就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积极发现肺结核患者。要尽快改善痰菌检验系统,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培训痰检工作人员,使全市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实验室全部具备痰涂片检查和结核菌培养能力,提高结核病人确诊率和发现率。对流动人口、羁押场所、厂矿企业、学校等易感人群、高发地区,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的筛查、线索调查和可疑症状者检查。对涂阳肺结核患者实施直接面视下短程化学疗法(DOTS)。要制定工作规程,完善工作制度,建立激励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有关医务人员对患者规则服药所承担的责任,提高患者的规则服药率和治愈率,以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按照实施省级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制定并采用全省统一的化疗方案,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供应系统,由市疾病控制中心供应免费药品。建立健全结核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市、县两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化管理,借助网络进行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

(二)加强肺结核病患者归口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要结合实际,加强综合医院与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协调,建立肺结核病患者转诊体系,规范和完善转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肺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转诊及危重患者抢救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要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扩大受教育面,提高知晓率,形成全民参与防治结核病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防治工作实际,加强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同时,要加快引进、应用和推广结核病防治新技术、新方法,通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三、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方案和年度计划,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要加强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情况,确保各项防治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加大对结核病防治的投入,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严禁用项目经费冲抵结核病防治机构事业费和人员工资,保证专款专用。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继续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抗结核药品的效价与质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服务,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教育部门要重视在校学生的结核病防治,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结核病健康查体工作,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患者中的贫困户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使其尽早脱贫。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与治疗,并纳入当地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工作特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要加强市、县两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根据国家和省结核病防治培训计划,按照逐级培训的原则,对结核病防治人员进行系统的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增加投入,实施省级结核病控制项目。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结核病防治资金的机制。从2002年起,要按照《实施意见》和实施省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实行分级承担的原则,保证防治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强经费管理,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考核与评价,保证结核病防治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对落实《实施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年度检查工作总结,结果于翌年1月上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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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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