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7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目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是由SARS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起病急、传播迅速、病死率较高。我省地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市场众多,商品流通、人口流动十分频繁,存在着发生疫情的严重威胁。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指导各地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发生、扩散和蔓延,努力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省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以控制疫情为中心,加强领导,依靠法制,动员社会,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治长效机制,保证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原则
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科学防治,依法管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省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五、工作目标
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我省不发生大规模流行;防止发生医源性感染。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领导。
(一)领导小组
成立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常态管理下,由省政府领导负责;我省发生疫情进入应急状态后,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卫生、公安、教育、宣传、广电、检验检疫、交通、民航、铁路、财政、经贸、外经贸、药品监管、科技、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建设、农业、林业、外事、文化、工商、物价、环保、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下设八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
(1)承办和指导全省防治工作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安排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有关重要活动。
(2)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和兄弟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协调涉外及港澳台同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3)督查检查领导批示和部署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的落实。做好防治工作信访、案件查办工作。
(4)日常值班,完成办公室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事项。
2.秘书信息组
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
(1)收集和整理国内外和全省非典防治工作信息,编报有关信息、工作简报及情况专报,吸收先进经验,为省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2)各类文电、信息和有关会议材料起草、编发及管理。
(3)防治工作情况资料汇总整理、归档。
3.疫情控制组
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
(1)指导和协调全省非典预防、控制和治疗等疫情防治工作,了解掌握全省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进展。
(2)督促检查省防治非典预案中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督办落实办公室下达的防治工作任务。
(3)汇总全省各市每日疫情,编报疫情专报。
4.预防救治组
设在省卫生厅,主要负责:
(1)组织制定、落实防治工作各种相关技术方案。
(2)组建联合医疗救治组,组织协调病人诊断、救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救治资源。
(3)指导定点诊治医院、监测点、留验站、发热门诊监测、防控、救治等有关工作。负责病人病情动态的信息编报。
(4)协调、指导实施强制隔离、留验等现场控制措施。
(5)组织、管理医疗护理和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等的技术业务培训。
5.物资保障组
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
(1)组织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及时汇报经费需求情况。
(2)协调组织防治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使用监管,指导物资采购。
(3)协调、监控、调度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做好物资调拨调配工作。
(4)收集整理物资储备、供应、需求信息;负责提供全省应急医药用品和物资储备等相关目录。
(5)协调开展防治期间全省物价监督管理工作。
6.新闻法制宣传组
设在省委宣传部,主要负责:
(1)组织召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采访等有关事宜。
(2)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依法规范管理疫情通报和信息发布。
(4)报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宣传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5)编发各类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资料。
7.农村工作组
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农村地区各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制。
(2)掌握全省外地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动态,提出管理对策。做好出省返乡人员和省外人员来浙情况的日报统计。
(3)收集、掌握农村地区疫情动态和防治工作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4)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和卫生宣传教育。
8.科技攻关组
设在省科技厅,主要负责:
(1)整合科研资源,组织协调卫生管理、疾病控制、临床、检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专家开展科技攻关,共同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2)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原学、流行病学、药品与疫苗等方面的研究计划。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省卫生厅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临床、检验、科研等专家组成,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并随时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补充、完善各类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判定疫情的分级类型,提出发布疫情警报及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各市、县(市、区)参照建立相应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日常办事机构。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日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实施方案及技术规范。负责组建由预防和临床专家组成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组,指导落实流行病学调查、诊断、隔离、救治措施。组织评估临床隔离治疗病人和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及时发现、诊断、治疗和管理病人,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组织实施疫区和疫点隔离消毒等控制措施和人群预防。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提供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实验室病原检测,研究有效的防治方法和药物。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单位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掌握疫情动态和分析疫情趋势,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报告,根据规定程序公布疫情和防治信息,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和措施。必要时,提请人民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物资和经费储备计划。积极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群体性活动和国际交流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二)公安部门
及时协助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做好疫点、疫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
(三)教育部门
制定教育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预防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的晨检制度,及时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可疑病人。开展校园环境整治,加强后勤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卫生条件,保证学校教室、宿舍、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空气流通。利用校内、校外的各种活动,课内、课外的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对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防病科学知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推广使用呼吸道传染病预防疫苗,防止呼吸道传染病暴发。按疫情分级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四)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新闻报道的主旋律。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准确、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和疾病预防控制的措施。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广覆盖、高效率的宣传优势,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能力。切实加强对报刊和互联网站的管理,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
(五)检验检疫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医学询问和医学观察工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严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的输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动态和信息。
(六)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
制定本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建立交通检疫机制,设立留验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具体组织对交通工具的乘运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提供有关资料,配合地方对交通工具上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接触者进行查找。优先安排疫情控制所需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等工作。对发现的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七)财政部门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伪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所需要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八)经贸、外经贸部门
根据工作的需要,积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的生产、储备,确保质量,及时供应防治工作所需的药品、器械、防护和疫区的生活用品等,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群众的生活需要。
(九)药监部门
负责督促药品、试剂的贮备,根据需要及时提供药品生产和储备信息。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药品和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
(十)科技部门
协调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检验检测和防治技术的科研攻关。组织实施治疗药物、疫苗、病因的研究。组织开展国内外的科研合作与交流。
(十一)民政部门
制定低收入人群及外来民工的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经费和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督促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例的尸体处理、殡葬等工作。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制定参与应急处置队伍和人员的补贴、奖励政策。
(十三)建设、环保部门
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各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措施。做好被病原体污染的污水、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实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的监管。
(十四)农业、林业部门
实施农村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指导和加强对广大农民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严格查处违法偷猎、贩运和加工能够作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染病宿主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做好野生动物饲养场所疫病的检疫和监测控制工作。
(十五)外事部门
负责及时向外国驻浙机构和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沟通工作。协调在浙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协助政府新闻办等部门为国外和港澳台媒体提供必要的服务。
(十六)文化部门
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保证场所空气流通,环境整洁。
(十七)工商、物价部门
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加大物价监管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十八)体育、旅游等部门
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重要赛事和重要旅游节日的卫生保障工作,确保各项活动顺利进行。旅游部门要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等工作。
(十九)军队、武警系统
组织做好驻斯部队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确保部队战斗力。参与所在地地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
三、卫生专业机构职责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确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承担疫情的监测、报告与预警,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判定疫情性质。负责疫情现场处置、控制和评价,做好疫点的卫生处理工作。推行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开展相关实验室检测工作。做好技术与物资储备。对有关人员开展预防控制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组建应急机动队,并分成若干个机动组,每个组的组长由单位领导或科所负责人担任,组内必须包含流行病学检验、消毒等专业人员。机动队人员组成、职责、联系方式等内容要以书面形式发到每个人,明确职责,责任落实到人。
在应急状况时,行动组之间应分组间隔行动,每次至少保持一个预备组不在接触传染源的现场,以确保安全和保持持久的工作能力。
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
(二)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警机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及公共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医疗机构的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和消毒隔离及防护措施、消毒产品和防护用品的质量、医疗废弃物处理等。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重点是疫情报告、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疫点的环境消毒等。对公共场所的检查重点是公共场所的消毒管理和空气卫生质量等。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检查重点是室内空气卫生质量、消毒工作落实情况及学生和幼儿的健康管理等。对违法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向有关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医疗机构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领导小组和技术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和院办、医务科、门诊部、护理部、总务科等主要职能科室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方案,全面负责落实院内的各项救治任务和预防控制措施。组建专门的技术指导小组,由传染病科、呼吸科、重症监护科、药剂科、放射科、院感科、检验科等专业的医务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做好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他医疗机构也要有医院领导及专人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和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街道、乡镇卫生院),应做好门(急)诊预检工作。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地区的医院(范围由省卫生厅确定)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
省、市级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传染病医院及综合性医院应向社会开通24小时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预约电话。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医院应配备电动气溶胶喷雾器等消毒设备,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空气消毒。在诊治病人过程中要相对固定医务人员,并提供休息和医学观察场所等。
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专家工作组,负责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
监测点医疗机构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街道、乡镇卫生院)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必要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对辖区内的来浙、返浙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医学观察。负责村(居民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告工作的检查指导和上报信息的初步核实。
急救中心均应备有专用的具有消毒隔离设施的120急救车,负责转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第三部分 疫情分级、判定和解除
一、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
(一)疫情预警(蓝色警报)
与我省通航的国家或地区及我国其他省、市已有疫情发生,我省存在疫情输入可能。我省出现散发疑似病例或多个医学观察病例,但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
(二)C级疫情(黄色警报)
本省发现首例临床诊断病例或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住院病例数在5例以内(包括5例),或病例在5个县(市、区)以内,无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
(三)B级疫情(橙色警报)
本省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数在6至30例(包括30例),或已出现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或临床诊断病例分布在5个以上10个以内(包括10个)县(市、区)。
(四)A级疫情(红色警报)
疫情在本省发生暴发流行,出现较多的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医源性传播,临床诊断病例数31例以上,或有11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临床诊断病例。
二、预案的启动和疫情判定及发布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疫情报告的病例数、疫情范围、严重程度及可能流行趋势,依据疫情预警和疫情等级标准作出初步判定,上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省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经判定达到疫情预警及C级以上疫情,由省卫生厅向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由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预案,并发布相应级别的疫情警报。
三、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
(一)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标准
A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积极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临床诊断病例少于30例,且发病区域少于10个县(市、区),并维持14天后,降为“B级疫情警报”。
B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临床诊断病例少于5例,并维持14天后,降为“C级疫情警报”。
C级疫情警报发布后,经采取控制措施,疫情得到全面控制,临床诊断病例治愈出院,无新增临床诊断病例与疑似病例,并维持14天后,降为“疫情预警”。
根据卫生部、世界卫生组织公告,国内及全球疫情已得到控制,我省已无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后,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解除本次疫情警报。
(二)疫情警报的降级和解除程序
疫情警报的降级或解除,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上报省卫生厅,经省卫生厅组织省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判定,由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疫情的降级或解除疫情警报。
第四部分 疫情警报的应急响应
一、疫情预警的响应
(一)各级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应急控制工作,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各级卫生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日统计报告,实施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三)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辖区医疗机构预防保健科例会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疫情报告和流行病学询问等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传染病病区等相关工作的执法检查,促进辖区医疗机构相关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四)各新闻媒体均要开展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科普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留验站。
二、C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在疫情预警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及发生疫情的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全面了解疫情发生的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根据控制疫情的需要,紧急调配人员、物资、资金,在全省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二)省卫生厅立即组织防治专家组与疫情发生地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赶赴现场确认首发临床诊断病例。及时向全省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及防治情况,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定期向社会公布疫情。
(三)疫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病人的救治工作。当地医疗机构或院前急救机构应立即将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送当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医学观察病例在其就诊的医疗机构隔离诊治。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家消毒等,确定并追踪、处置密切接触者,迅速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并及时将采样样品送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的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四)疫情发生地的有关医疗机构严格做好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治疗、病房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及周围人群的个人防护工作。
(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能力。
(六)交通、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交通检疫机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组织对交通工具内的乘这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
三、B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B级疫情警报发布后,在C组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疫情发生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后备医院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或开始收治病人;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控制疫情的需要,调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专家,支持疫情发生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工作。无疫情发生地区要认真做好疫情监测和收治病人等准备工作。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划定疫点和实施管制的建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付诸实施。
(三)省卫生厅组织省防治专家组成员和其他医疗、防疫专家赴疫情发生地指导防治工作的开展,并给予紧急疫情控制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持。
(四)全省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强化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普知识宣传,引导舆论,防止社会恐慌情绪的出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各级经贸、药监等部门应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组织疾病防治药品、器械、防护和生活用品等供应,保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疫区人民的生活需要。
四、A级疫情警报的响应
A经疫情警报发布后,在B级响应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一)省卫生厅要及时掌握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等动态变化,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进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全力以赴履行各自的职责,采取强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二)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省卫生厅在全省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疫情发生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力量。必要时请求卫生部派出专家指导防控工作。
(三)省卫生厅指定有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工作或开始收治病人。
(四)一旦出现暴发疫情,疫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第五部分 疫情现场控制
一、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机动队到达现场后,应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倒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核实诊断,并做好记录。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获得的信息,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同时,做好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采集工作,定点医院的医务人员负责采集住院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样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采集非住院对象的样品。具体操作规范技《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执行。
二、现场消毒处理
按照“早、小、严、实”的原则划分和处理现场,对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的住所及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
(一)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和留院的医学观察病例的分泌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的场所与物品,必须经消毒处理。具体操作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二)病人遗体由所在医院负责消毒处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消毒处理以及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遗体必须及时就地火化。具体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方案》执行。
(三)医疗机构内的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具体方法及技术要求按《浙江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执行。单位和病家的消毒,由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安排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消毒人员负责实施。公共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发现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三、病例的隔离治疗
(一)临床诊断病例及疑似病例: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120专用救护车运送至当地定点诊治医院隔离救治。外籍病例送当地外籍人员定点诊治医院,其应急处置规范按《浙江省外籍人员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二)医学观察病例:由报告医院就地隔离治疗。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出院后,病例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卫生院)应做好随访工作。
四、接触者的判定和医学观察
(一)接触者的判定:参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试行)》要求,分为密切接触者与一般接触者。
(二)密切接触者一般采取家庭隔离,必要时也可采取留验站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场所实施随时消毒和终未消毒。
(三)一般接触者实行自我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1次,若有异常应立即就近到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诊治。
五、特殊场所的现场处理
(一)国境口岸
在出入境口岸运输工具(飞机、轮船)上发现的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立即将其运送至相关定点医院隔离诊治;在同一运输工具上入境的密切接触者应立即送就近的留验站,进行隔离留验和医学观察。运输工具由检疫部门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二)国内交通工具
在飞机、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倒后,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立即采取通风、隔离等控制措施,做好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同舱、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密切接触人员的调查登记。由病人所在地的民航、铁路、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将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送就近的定点医院诊治;密切接触者送就近的留验站隔离留验。
铁路、交通、民航、检疫等部门和交通工具上的负责人应及时向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并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三)居民楼、建筑工地
居民楼、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并引起续发病例时,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决定,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四)各级各类学校
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报请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高等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学校视情况有权决定对其班级或相关班级进行停课。若需全校停课,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各级政府要将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督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宣传、普及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防病能力。
二、机制和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建立和完善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治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做好疫情发生前后及疫情控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能够及时、规范、有序地进行。
尽快建立和健全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监测预警和报告信息网络体系,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应对重大疫情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的网络。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应急和实验室装备建设,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诊治医院隔离防护和相关抢救设备的建设。
三、业务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组织开展卫生行政、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培训必须包括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所有人员。使医疗卫生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与鉴别诊断、实验室检测、治疗原则、个人防护、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管理和疫情处置等业务技术,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现场预防控制和临床诊治水平,强化自我保护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要经常组织开展现场模拟疫情的应急演练。演练内容要包括病人接诊、疑难病人会诊、重症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病人隔离管理、病人转运、疫情报告、个人防护、疫点消毒、污染物处理等,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四、科研与技术支持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病因学、流行病学、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防治对策等方面有许多尚待攻克的领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省科技厅要设立专项科研项目,以省卫生厅为主体,组织各方力量,集中全省科技精英,密切协作,开展控制疫情的科学研究工作。
省卫生厅要成立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传染病重点实验室和浙江大学传染病研究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攻关组,开展病原学、实验室检测研究等方面的科研攻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展与防治相关的科学研究,支持引进和推广防治相关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
五、物资与经费
省要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设备和防护用品等,保证控制疫情所必需的物资供应。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诊治医院和后备诊治医院应按照卫生部推荐的治疗方案备足相关的急救药品和救治设备,必要时大型抢救设备在省内统一调用,具体按《浙江省物资储备与调用简化程序》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相应的诊疗费用。各级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的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六、相关政策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执行强制隔离措施。
对在突发事件中被隔离或者医学观察的人员,在其隔离或者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照发。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应作出相应规定。
省政府将制定相关政策,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及其家属,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帮助,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做好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其他人员及其家属;不得歧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病人、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及其家属,并注意尊重保护隐私权。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参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各类有关人员,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在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参加防治工作发生疾病、残疾、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附件:浙江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有关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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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