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明传(2003)16号
二00三年七月十六日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前段时期,为控制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价格过快上涨,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对32种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生产口罩、过氧乙酸的原料分别实施了差价率、利润率控制和提价申报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这些措施的实施。对稳定市场价格,稳定社会,保障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省防治“非典”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胜利,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市场供求正常,价格日趋稳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决定解除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干预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关于控制防治“非典”医药用品价格过快上涨的紧急通知》(黑价明传[2003]6号)、《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口罩、消毒液等与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黑价明传[2003]10号)《关于下发第二批实行价格干预措施防治“非典”医药用品目录的通知》(黑价明传[2003]11号)从7月17日起停止执行。对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及相关商品,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恢复防治“非典”前的价格管理办法,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由经营者自主定价(药品要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
二、在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价格自律,推动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各地要继续深入落实省物价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黑价明传[2003]1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受“非典”影响比较严重行业实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黑财综[2003]52号)等各项优惠措施,并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措施,促进受“非典”影响行业的恢复和振兴,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对解除价格干预措施后的有关情况,各地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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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