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公布允许刊播处方药广告的第二批医药专业媒体名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处方药广告的审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新闻出版署2001年2月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允许刊播处方药广告的第一批医药专业媒体名单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39号)的要求,北京市、上海市、安徽省、江苏省、辽宁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东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了部分医药专业媒体名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研究确定《中国药品标准》等83种刊物为第二批医药专业媒体(见附件)。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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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