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关于开展全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66号)的精神,公安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5〕1431号),决定从2006年1月至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今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奠定基础,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的对象。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所属信息系统。
二、全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的重点范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信息处理系统;各级财政、金融、税务、审计、工商、社会保障、能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系统;各级教育、科研单位的信息系统;各级公共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等基础信息网络中的信息系统;互联网管理中心、重要网站和网络节点的信息系统。
三、全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的内容。信息系统所属单位或组织的基本情况,信息系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
四、全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的方式。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各县、特区、区公安局负责收集辖区内受调查部门、单位或组织的调查表,并统一送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受调查的市直党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国有企业的调查表直接送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调查表报送的截止时间是2006年3月20日前。
五、全市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的要求。信息系统所辖部门、单位或组织,要从维护和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安排专人负责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的收集工作,认真、准确、详实地填写调查表,并按时上报。市公安局要按有关规定明确调查对象,防止出现漏查、误查和重复调查,确保调查工作取得实效;做好全市受调查部门、单位和组织信息系统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的汇总、整理和上报工作。
附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础调查表(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