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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

2018.07.05 14:021587

内蒙古自治区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 2005年6月14日)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按照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内建办[2004]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登记备案和监督工作,及时对已开工项目跟踪检查,对经调查核实有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分清责任并按照《通知》要求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先予划支工资保障金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划支决定,并由保障金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具体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障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工作,要按照工程项目建立台账,及时将各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开工和竣工时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缴纳情况,在保障金缴纳手续办理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实施前已经开工,但尚未竣工的在建工程项目和自本文下发之前已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至今尚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及时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专用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如被先予划支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被划支的单位要在划支后10日内,继续按《通知》所规定的标准续存资金,以保证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储备额。

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是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对拒绝或故意拖延缴纳、续存资金的单位,按其责任归属,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手续,对施工企业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年检,记入企业不良档案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二、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农民工与具有建筑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合同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依法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控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办法》要求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形式依法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支付名册制度,并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预储帐户,通过银行以存折的形式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支付。

四、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一)主动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办法订立和执行情况、工资报表和考勤表制度执行等情况。对建筑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对农民工举报的拖欠工资的投诉案件,要认真调查核实,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从速从快查处。同时,要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年检和开展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对守法诚信差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给予教育和警示。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工资管理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清欠计划的制定、统计报表的上报、工资支付的管理、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和支付情况的备案登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欠薪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资保障金的备案登记和出具划支意见书以及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评定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因工资报酬发生争议案件的受理和仲裁。

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等制度和措施,防止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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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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