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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8.07.09 12:372285

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围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相继在事故责任追究、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新的进展。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的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保持基本平稳,安全生产工作正在向好的趋势发展。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从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的角度,充分认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从"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基本途径;从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障碍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2、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省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装备、技术和培训并重,立足防范、关口前移,依法行政、强化监管,深化整治、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到2004年底,矿山、危险化学品(包括放射性物质)、建筑、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事故得到一定的控制,全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3年下降2.5%,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持平,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以后逐年下降。到2007年,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国内中等水平。

二、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关

4、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的规定,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矿山企业;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或年检营业执照。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按国家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5、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在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要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对现有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扩大规模,提高质量,优化整合煤矿整体安全保障和生产能力,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煤炭资源较分散的矿区(青南地区),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生产安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符合规划布局、产业政策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现有从业单位要继续深化专项整治,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6、落实建设项目 "三同时"审查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对未进行或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竣工投产。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建设工程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在落实"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同时,逐步实行"安全通行条件评价"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及内部装修工程,应报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

各级审批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将"三同时"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加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

7、加快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抓紧制定配套的有关法规和规章,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省政府将颁布实施《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青海省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各地区也要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8、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不断健全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关于机构设置的有关具体问题,由省安全监管局商省编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经济、公安、交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商务、国资、邮政、通信、旅游、林业、质监、环保、教育、文化、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依法承担管理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明确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之间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9、加快建设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要在颁布实施《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础上,加快建立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包括放射性物质)、交通运输(含水运)、消防、建筑、旅游、水利、质监、电力、通信、铁路、民航、民爆器材等专业应急救援预案体系。成立省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立省、州(地、市)、县(市)政府(行署)三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三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要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同时,要开展对高危行业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检测、评估和登记工作,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立能够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省、州(地、市)、县(市、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四级重大危险源预警监控体系。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州(地)、市政府(行署)和省级有关部门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年终考核、公布。各地区和省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级分解下达,严格考核,形成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

11、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建设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要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全面提高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秉公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其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四、落实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

12、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和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车间、班组、岗位和每一位员工。加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报告、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

13、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资金投入主体责任,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资金投入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保证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有效做法,先在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广到其他高危行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计人生产经营成本。具体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14、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15、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加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在认真落实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还应积极参加商业性保险,为从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16、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加强企业安全基础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形成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家制定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引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建立起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和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推动企业安全质量管理上等级、创水平。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五、强化监管监察,依法规范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17、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包括放射性物质)、民用爆破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施工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和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民航、铁路、旅游、电力、通信、水利、环保、质监、农机、文化、教育等部门和行业,也要从各自实际出发,针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危及安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同时,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18、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应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建立社会应急联动机制,编制和实施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及时对城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各级政府和建设、公安、质监、交通、卫生、文化、旅游、教育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城市各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城市交通、消防、水、电、气设施和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安排好各种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的安全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19、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要重点加强对矿山、建材、化工、冶金、轻工等职业卫生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监督和检查装备。强化对粉尘、毒物等监测工作的监察,监督企业严格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与整改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有效防止职业危害。

20、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各级安监机构和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安全评价和评估制度,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评估等级分类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严格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故发生后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未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按照职责权限查处。

六、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构建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副职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规划及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总结、同时考核,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和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问题。要调整、充实和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强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的职能。

22、加大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及重要会议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治等。同时,要重视涉及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23、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充分利用现有科研院所,加快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快建立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

24、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各新闻单位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曝光忽视安全生产、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事例。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及各类中介机构要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各职能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及信箱,加大对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力度。要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引导青少年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要认真总结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新问题,不断提出安全生产的新举措,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努力开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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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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