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建委、农委、水利局、交通局、农电局、信息产业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鞍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根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门《转发中央综治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公通〔2007〕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进一步增强农村自防自救能力,有效提高防控火灾水平,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鞍山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工作目标:农村消防工作做到有消防组织机构、消防工作制度、消防规划、消防经费保障、专兼职消防队伍、灭火装备、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宣传载体、消防工作考评。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一)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开展检查,落实奖惩。县、乡(镇)政府要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副乡(镇)长为具体负责人。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屯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等工作。
(二)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三)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各村委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抓好日常消防工作。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检查、巡查,纠正违章用火、用电、用气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协助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组织火灾扑救。
(四)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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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