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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法(草案)》的说明

2015.04.08 13:531264

1997年8月25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时任国家地震局局长陈章立在会议中提出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法(草案)》的说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十分严重。据统计,自建国以来,我国因地震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整个自然灾害死亡人数的54%,直接经济损失占6%。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处于本世纪以来第五个地震活跃期的高潮阶段,有可能发生数次7级左右的强震并很有可能发生7.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这些地震一旦发生,将会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面对这一严峻的地震形势,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践证明,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政府的权威,积极主动地开展协调一致的社会行动,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但是,在这些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是:一是在很多地震活动区域,防震减灾工作没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权力和职责以及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等,需要加以规范。三是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编制、执行和落实与社会需求还不适应。四是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遭严重破坏。有的被迫停止观测,造成长期积累的监测资料中断甚至被废弃,影响地震监测预报的正常进行。五是不少部门和地方不能正确处理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进行工程建设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不力,存在致灾隐患,突出表现为有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按照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对有些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经建成的工程没有进行抗震加固,不少生命线工程的抗震能力较弱,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次生灾害源采取防范措施不力。六是地震应急反应能力较差。有些部门和地方还没有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不完善,有些地方的地震应急机构不健全,应急通信设备陈旧、落后,不能适应应急工作的要求,致使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急措施跟不上。

党和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一向很重视。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依法推动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发挥了作用。国家地震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减轻地震灾害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由国家科委于1996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批。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会同国家地震局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共7章50条,分为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地震监测预报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针对地震监测预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草案对地震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确定及震情跟踪会商、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与管理、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地震预报的发布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地震灾害预防

地震灾害预防的关键是实施工程性预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预防措施。

工程性预防措施,是指根据地震区划和经地震安全性评价提出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国内外大量的震害实例已经表明,采取工程性预防措施是减轻地震灾害的直接和有效的途径。因此,草案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特殊建设工程;(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设工程。”“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对地震可能引起的火灾、水灾、滑坡、放射性污染、疫情等次生灾害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有效防范措施。”

非工程性预防措施,是指除工程性预防措施之外的一切依法减灾的活动,主要包括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储备等。草案规定:“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在本级财政预算和物资储备中安排适当的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三、关于地震应急

地震灾害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对于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防止灾害的扩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认真总结《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草案明确规定了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要求;规定了地震灾害评估制度: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还规定:“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为了抢险救灾并维护社会秩序,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在地震灾区实行下列紧急应急措施:(一)交通管制;(二)对药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统一发放和分配;(三)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四)需要采取的其他紧急应急措施。”

四、关于震后救灾与重建

震后救灾与重建是防震减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保证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草案规定了震后救灾与重建的原则;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职责。这些规定,旨在使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震后救灾与重建工作。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 责任编辑: 罗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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