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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

2015.04.08 18:561206

浙江工会为了更好地让农民工顺利加入工会,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意根据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农民工的实际状况,制定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

一、所有企业都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

二、凡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论户籍所在,用工形式如何,工作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要求。

四、加大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的督管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建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对外贸易经济部门在招商引资时、工商联在开展工作时,要配合工会做好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指导服务。工商部门在评选“诚信”企业、税务部门在评选“A”级企业、中小企业局在评选优秀经营者时,要征求和签署同级工会的意见。

五、加强农民工工会会员会籍管理。

农民工在入会时,应持本人身份证、务工单位证明,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批准单位应向新会员颁发工会《会员证》,实行流动会员制。农民工的会籍管理应灵活管理,实行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凭《会员证》确认会员身份,无须重新入会。做到一次入会,进城务工期间有效。

六、建立农民工入会工作管理部门和组织网络。

各乡镇、社区(街道)要把农民工入会工作纳入农民工管理范畴,落实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设行业、服务行业、流通行业,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在农民工相对较多、分散且难以管理的村、集市等地方,采用联合工会等灵活多样的模式组建工会。

七、把好农民工输入口。

各级工会要以乡镇、街道、社区为基本单位,联合工商、地税等部门,摸清农民工的底数,进行动态管理。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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