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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2018.07.31 15:242062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区)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各公安派出所和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镇(区)政府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镇(区)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市属各职能部门及各镇(区)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镇(区)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督促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及工作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属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制定与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一并组织实施;

(三)落实本部门及主管行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专项经费;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主管行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六)开展本部门及主管行业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镇(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法律规范,建立、完善、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四)制定计划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开展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在火灾多发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切实加强防火措施,并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七)建立本地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装备;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宣传教育培训;

(二)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及本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能力;

(三)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

(四)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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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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