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文化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公众聚集场所因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违规燃放烟花而致使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频发的教训,根据2009年1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工作部署要求,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立即组织实施。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9年1月31日23时54分,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5人死亡、2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起火直接原因为消费者为庆祝生日燃放自带烟花,引燃酒吧顶棚易燃可燃材料所致。但造成火灾迅速蔓延和人员大量伤亡的主要原因是该酒吧顶棚采用聚氨酯泡沫等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装修,由于聚氨酯泡沫燃点低,燃烧速度快,燃烧后产生大量浓烟和毒气,致使酒吧内人员来不及逃生,吸入有毒烟气中毒死亡。这起火灾事故是继2005年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老虎酒吧“12·25”火灾、2007年江西省抚州市本色精英会所(酒吧)“9·25”火灾、2008年广东省深圳市舞王俱乐部“9·20”火灾之后,又一起公众聚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致灾原因相似,教训十分深刻。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根据2009年1月15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工作部署要求,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专项整治的时间从2009年2月20日至4月20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是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4.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对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拘留。
四、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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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