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05—1998]
1998-08-25发布 1999-01-01实施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105—1998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排放标准。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等同采用欧洲91/441EEC,94/12EEC,93/59EEC,96/69EEC排放标准,测量方法等同采用欧洲91/441/EEC的测试方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立新、李玲、王雪纯、何东全。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05-1998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M1类、N1类和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M2类车辆冷起动后排气污染标准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点燃式四冲程发动机及压燃式发动机*)),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50KM/H的轿车、客车和货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的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面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5089-94 机动车辆分类
欧洲91/441/EEC 附录3 第一类试验试验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M1、N1和M2类车
M1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N1类车: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载货车辆。
M2类车: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质量不超过5t的载客车辆。
3.2 基准质量(RM)
基准质量是指整车整备质量加100kg质量
3.3 最大总质量(GVM)
最大总质量是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所允许的最大质量。
3.4 气体污染物
气体污染物是指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碳氢化合物以碳原子(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为1:1.85。氮氧化物以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
*)注:装用其它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执行汽油车的规定:装用其它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执行柴油车的规定。
3.5 颗粒物(PM)
颗粒物(PM)是指在最高温度为325K(52°C)的情况下,稀释后的汽车尾气经过滤器收集到的组分。
4 标准限值
4.1 第一类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6.2 准限值
第一类车是指设计乘员数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GVM<=2.5t的M1类车。该类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见表1。
表1 第一类汽车排放标准限值
排放物
实施日期
第一阶段
1999.01.01—2003.12.31
第二阶段
汽油车
柴油车
直喷式柴油车
CO
3.16
2.2
1.0
1.0
HC+NOX
1.13
0.5
0.7
0.9
PM3))
0.18
——
0.08
0.10
劣化系数
指定值1))或测定值2)
注:1)指定值是指对于不进行耐久性试验的汽车制造厂家,采用下述劣化系数:汽油发动机:CO=1.2;(HC+NOX)=1.2;柴油发动机:CO=1.1;(HC+NOX)=1.0;PM=1.2。
2)测定值是指对于进行耐久性试验的汽车制造厂家,采用由欧洲91/441/EEC规定的耐久性试验所确定的值。
3)只对柴油有效。
4)第一阶段的耐久性要求为5万公里;第二阶段的耐久性要求为8万公里。
4.2 第二类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6.4 准限值
第二类车是指本标准使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车辆,排放标准见表2。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方法暂时按照91/441/EEC的规定执行;国家颁布《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第 一修订版本)》后,7.2 则以其测试方法为准。
被试车辆应放在底盘测功机上,每次试验共经历19分40秒,包括4个循环的城区运行工况和一个循环的城郊公路运行工况,中间不得间断。城区运行工况每个循环应包括15个工况(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等)。城郊公路运行工况包括13个工况(怠速、加速、等速、减速等)。
5.2 用定容取样法(CVS)取样。即用环境空气连续稀释排气,并将一定比例的样气收集到一个(或多个)取样袋中。
表2 第二类车排放标准限值
实施日期
基准质量(RM) kg
RM<=1250
1250
RM>1700
第一阶段:2001.01.01
---
2003.12.31
CO
3.16
6.0
8.0
HC+NOX
1.13
1.6
2.0
PM3)
0.18
0.22
0.29
劣化系数
指定值1))或测定值2)
CO
汽油
2.2
4.0
5.0
柴油
1.0
1.25
1.5
HC+NOX
汽油
0.5
0.6
0.7
柴油
0.7
1.0
1.2
PM3)
0.08
0.12
0.17
劣化系数
指定值1))或测定值2)
注:1)指定值是指对于不进行耐久性试验的汽车制造厂家,采用下述劣化系数:汽油发动机:CO=1.2;(HC+NOX)=1.2;柴油发动机:CO=1.1;(HC+NOX)=1.2;PM=1.2。
2)测定值是指对于进行耐久性试验的汽车制造厂家,采用由欧洲91/441/EEC规定的耐久性试验所确定的值。
3)只对柴油车有效。
4)2001年实施的标准限值对于直接喷射柴油发动机,(HC+NOX)和PM的标准限值乘以系数1.4,宽限期2年。
5)第一阶段的耐久性要求为5万公里;第二阶段的耐久性要求为8万公里。
用下列方法分析各种排放物:
一氧化碳(CO):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
二氧化碳(CO2):用不分光红外线吸收型(NDIR)分析仪。
碳氢化合物(HC):对点燃式发动机,采用氢火焰离子化型(HFID)分析仪,分析仪用丙烷气体标定,测量值以(C)当量表示;对压缩式发动机,采用加热式火焰离子化型(HFID)分析仪,分析仪带有检测器、控制阀、管线等,需加热至190℃±10℃,用丙烷气体标定,测量值以碳原子(C)当量表示。
氮氧化物(NOX):用化学发光型(CLD)或不分光红外线共谐吸收型(NDUVR)分析仪,并都带有NOX--NO转换器。
颗粒物(PM):采用重量分析测定法测量收集到的颗粒物。颗粒物的收集采用二级采样器取样。过滤器的表面应涂有一种不亲水的、并与排气组份不发生的惰性物质。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试验
从现生产的系列车中任意抽取一辆,进行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试验,试验结果、试验次数与表1和表2标准限值的关系,按6.2.1?/FONT>6.2.4规定确定。
6.2 试验结果与试验次数的判定
V1’、V2’、V3’分别代表四种污染物1、2、3次试验结果:Li 代表i种污染物的标准值。
6.2.1 试验应该重复进行三次。对给定基准质量的车辆,每次试验结果乘以劣化系数(DF)后(其数值以V1、V2、V3表示)应小于表1和表2标准限值。即三次测试中,每次每种污染物V1
6.2.2 如果四种污染物V1≤0.70Li,则只进行一次试验,就认为合格。
6.2.3 如果四咱污染物的V1≤0.85Li,只要其中有一种污物V1>0.7Li,则要进行第二次试验,如果四咱污染物的V2
6.2.4 如果三次重复试验结果,每一种污染物的算术平均值1/3(V1+V2+V3)
6.3 如果从生产的系列车辆中抽取的一辆车不能达到表1或表2中标准限值的要求,制造厂可以要求从生产的系列车辆中抽取若干辆车,包括原来抽取的那辆车进行测定.制造厂应确定样车的数量n,除原来抽取的一辆车外,其余样车每辆均应进行1次第5章规定的试验。
对原来抽取的一辆车应三次试验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将在n辆样车上进行的四种排气污染物排放测定试验所取得的结果分别求出算术平均值()和标准偏差S。如能满足下列条件则认为该生产系列的产品是一致的。
式中:Li——表1和表2规定的排气污染物标准限值;
k——根据n确定的统计因数,其数值列入表3;
X——从n辆样车中任何一辆单独取得的试验结果.
6.4 如果抽取的车辆不符合上述6.1的要求,并且未能通过上述6.3规定的试验,则不予通过按本标准该车型所做的检查试验.
表3 统计因数
n
2
3
4
5
6
7
8
9
10
k
0.973
0.613
0.489
0.421
0.376
0.342
0.317
0.296
0.279
n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k
0.265
0.253
0.242
0.233
0.224
0.216
0.210
0.203
0.198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