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其他法规> 正文

劳动部关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复函

2018.08.23 12:061576

劳动部关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复函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江苏省政府法制局、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访局1990年10月29日转来扬州市政府法制局和信访局《关于如何处理上访人赵寿香劳动争议的请示》,并请我们研究答复。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经政务院批准,劳动部于1950年1月26日公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当时由劳动、工商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的。1955年7月,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方式已不能发挥作用,劳动部便发出了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1956年2月劳动部在办公厅设立了“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配备了专职干部集中处理劳动调配、工资、争议等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1957年11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明确了“归口交办”的原则,《国务院秘书厅对中央机关人民来信、来访归口办理的几点补充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劳动调配归劳动部”办理。以上情况说明,1950年的《规定》虽然没有明令废止,但早已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劳动争议也早已不再按仲裁方式处理,而是按“归口交办”的原则通过信访渠道来解决。

二、1986年10月1日至1987年8月14日期间,个别地区受理了国营企业少量劳动争议案件,这是依据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三十一条的内容试行办理的。

三、根据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被授权处理国营企业中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法学原理的“从新原则”,现在的劳动仲裁机构只能执行国务院颁发的《暂行规定》。

四、经政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规定》及劳动部起草、国务院颁发的《暂行规定》中都授权劳动部负责解释。据此,1987年10月15日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中曾明确,集体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是否按照《暂行规定》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这一解释应具有法规依据效用。

以上意见,请酌情答复扬州市政府法制局和信访局。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分享到
  • 微信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QQ好友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相关法规

劳动部关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复函

2018.08.23 1576

劳动部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8.10.23 1576

劳动部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

2018.12.04 1337

劳动部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

2018.10.10 1822

劳动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8.10.20 1851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关于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6.12.27 6928
关于外来动植物人侵的危害

关于外来动植物人侵的危害

2016.12.21 7655
关于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

关于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

2016.11.23 7946
哥哥骂弟弟“我要是你早自杀了” 后者次日上吊

哥哥骂弟弟“我要是你早自杀了” 后者次日上吊

2016.05.17 6735
对于典型案例的剖析

对于典型案例的剖析

2016.05.03 5990
返回顶部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