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2年6月27日以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第17号令公布,并于200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颁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该办法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法规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总署是国务院归口管理互联网出版的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部是归口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两部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的,有关原则也符合全国人大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制定、颁布、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问:为什么要颁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答:互联网出版是继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后出现的又一种出版形态,由于其传输数据量大且更加方便、快捷,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日益拓展,特别是随着内容资源在互联网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网络出版活动将成为互联网上的重要行为之一。因此,制定本规定就是要积极鼓励互联网出版的发展,认真规范互联网出版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此外,颁布此规定也是目前互联网事业发展的需要。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统计,到2002年6月底,中国内地已有4580万网民,有1613万台计算机入网,有WWW站点数29.3万个。预计到2003年底,中国内地网民数将超过6000万。在诸多的网站中,有不少开展了在线的出版业务。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专业出版网站500家以上。在当前从事在线出版业务的网站中,存在着经营主体资格不明确、规章制度不健全、编辑人员素质不高等现象,网站对稿件的编辑加工还缺乏符合国家规定的严格程序,导致在线作品的内容出现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对互联网出版活动进行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
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如何保障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权利?
答:《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符合我国宪法确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原则。我国公民可以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合法的互联网出版网站上自由表达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成果。同时,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权利的时候,也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颁布、实施《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正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同时也是为了减少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为。
问:根据该规定对互联网出版的界定,互联网出版业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答:目前,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大体上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现有出版单位增加网络出版业务,作为对传统出版手段的补充,这类网站主要以出版本版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网络版为主,还有的利用网络提供资讯服务;二是专门从事互联网出版的网站,主要从事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等,以及其它各类信息数据的网上传播;三是综合性网站开辟网络出版类栏目,如网络期刊、电子书专栏等;四是数字图书馆在互联网上从事在线出版活动。
问: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答: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条件,即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编辑、技术专业人员以及有适应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问:对互联网出版内容进行监督管理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规定》中对出版内容方面做了具体规定。首先,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出版;其次,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互联网出版禁载的10项内容;第三,规定了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问:如何才能保证网络出版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
答:网络出版由于数据容量大,时效性强,对编辑出版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因此,首先我们将对互联网出版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出版政策方面的培训;其次,该规定中明确要求了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也就是要求互联网出版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的稿件审核程序和管理制度,对所发布的在线出版物的内容负责;第三,该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第四,互联网出版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编辑出版专业技术资格,并将对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编辑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逐步实现持证上岗。
问:申请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本规定所称的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由主办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填写《互联网出版业务申请表》并提交《规定》中所要求的材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主办者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业务。
( 责任编辑: 黄淑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