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现将《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颁发试行,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搞好铁路运输是加速我省工农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条件。我省境内铁路的一些地段,由于有些地区因农田建设和水利设施不当,发生泥石流灾害,导致铁路路基坍方断道,使铁路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政治上产生不良的影响。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虽采取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情况没有根本好转。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是铁路沿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社队的共同任务。望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落实,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发(1982)128号“国务院批转铁道部关于铁路沿线泥石流情况及防止灾害报告的通知”和“土地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的精神,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1.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搞好铁路运输生产是加速我省工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条件。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是铁路沿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社队的共同任务。
2.各级政府每年春季应根据国发(1982)128号文件和一九八○年铁道部、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关于防止有些地区因农田建设和水利设施不当引起铁路路基坍方断道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对铁路沿线的设施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严肃处理和坚决纠正不利铁路安全行车的危险现象。对铁路两侧山坡地带人为造成或正在形成泥石流及影响路基稳定的情况,应责成有关单位和厂矿企业限期纠正。
3.根据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规定,铁路两侧留用的土地,是修建排水系统,日常取土修路,造林绿化,稳定、巩固路基用的,任何单位不准在铁路地界内(如地界不明,则为距离路堤护道坡脚十米范围内)和路堑顶至铁路一侧分水岭的自然山坡上开垦种植和挖渠修塘。已经利用从事农业生产的,生产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措施,确保铁路路基的稳定。
4.任何单位,不准在铁路桥涵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桥长一百米以上的大桥为五百米、桥长二十至一百米的中桥为三百米、桥长二十米以下的小桥为二百米)搞危害铁路桥涵安全的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集砂石,以及其它工程设施。
5.在铁路沿线修建公路,兴修水利时,有关部门应事先将影响铁路的有关设计图纸送交铁路部门审批。未经铁路局批准,并与铁路部门签订安全施工协议的一律严禁施工。在铁路上方修建公路、兴修水利、开矿采煤时弃碴弃土应远离铁路或集中堆放并砌筑挡土墙拦护,不得任意堆积在坡面上;近铁路一侧的公路堤坡,渠道沟邦应砌筑稳定,严防坍塌。
6.在铁路沿线两侧修建厂房、住宅等建筑物时,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铁路部门的意见,并修建排水设备,弃碴弃土日常生活弃水和垃圾不得冲入铁路。
7.铁路沿线有问题的水库、塘坝,其所属单位要尽快加固整治。一时无法整治的,要采取临时措施和控制蓄水,确保水库和铁路安全。
8.铁路两侧自然山坡的林木,林业部门和社队必须认真贯彻合理采伐计划,改大面积皆伐为间伐,改大面积炼山、全垦深翻造林为水平带状挖穴造林,随砍随造,做好封山育林、保持水土。特别要把串坡集材坚决改为架空索运或人工肩运,防止损坏坡面植被和铁路设备。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铁路边坡、护道上开垦种植、放牧。铁路一侧山坡耕作,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工作条例进行。
10.凡修建渠道、管道,架设通信、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或穿过铁路和增设道口时,应先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后才能施工。
11.因泥石流和水土保持不良,已造成的铁路路基病害,由铁路部门安排资金进行整治;对威胁铁路安全的设施,由有关影响单位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善加固。今后各部门搞基本建设,都应把水土保持费用列入预算编制。
12.凡未经办理手续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任意在影响铁路稳定范围内修公路、兴水利、开矿石、搞基建、开荒种植、串坡集材和向铁路弃碴弃土等生产活动,不听劝阻时,铁路可以给单位集体五千元以下,社员个人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纠正;对造成列车颠覆或重大损失时应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事项出现争执时,铁路内部由铁路分局和铁路法院处理,地方单位由所在的地方政府和政法部门处理。
罚款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13.本规定委托福州铁路分局督促执行,未尽事宜由铁路分局制定补充意见。
( 责任编辑: 赵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