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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试行)

2018.09.05 06:551824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试行)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2003]79号

发布日期:2003-5-10

执行日期:2003-5-1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试行)》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确保我区农村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职责

(一)各级政府的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农村非典疫情应急机制和防治工作体系,依法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非典防治工作。

2.各级人民政府下设防治非典指挥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各级指挥机构由卫生、建设、计划、财政、公安、教育、经贸、交通、农牧、林业、民政、通讯、民族宗教、新闻宣传,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等部门组成,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分工协作,按照统一部署,共同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非典疫情发生后,各级防治非典指挥机构要迅速反应,果断决策,及时做出处置,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非典防治工作。

4.农村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整治农村卫生环境,引导居民形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为防治非典创造良好环境。要坚持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管理。要减少农村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及跨地区群体性宗教等活动,严格控制非典传播,防止疫情扩散,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有关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农村防治非典工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卫生部报告疫情并提出建议。

发生疫情后,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传染源、发病情况,确定疫情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方案。组织卫生技术组开展疫情控制、消毒、医疗救治等项工作。

2.负责确定非典诊治医院和建立发热门诊,组织卫生专业队伍,控制疫情的蔓延。

3.组织评估疫情预防控制和临床治疗的效果,不断完善各项防治措施。

4.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5.自治区、市两级卫生机构派出医疗队,对县、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6.组织对乡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的培训。

经贸部门

负责提供消毒剂、药品、器械、防护用品,做好物资调运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防治非典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交通运输部门(交通、铁路、民航等)

负责在机场、车站设立检查站、留验站、消毒站,做好旅客检查和登记、消毒及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做好疫情处理和药品、器械运送工作。

农牧和林业部门

负责做好疫区家畜、野生动物等的非典动物病防疫和监督监测工作。

公安部门

协助作好非典疫区、疫点封闭隔离工作,加强疫区、疫点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

计划部门

负责社会调控、物资监管、防治物资的计划调配等工作。

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集贸市场经商人员进行登记、报告和管理,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医药用品市场的监管,打击哄抬物价、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财政和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非典控制应急资金的划拨,并与民政部门做好农村贫困人口的救济工作。

建设部门

负责对全区建设系统农民工非典控制和防治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对各类建设工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非典防治工作责任制,做好登记、报告和施工工地、民工住所的消毒防治工作。

教育部门

负责农村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中小学和托幼机构的管理,坚持每天对学生测量体温,加强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的消毒,暂时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已经停课、放假的中小学校要坚持每天跟踪了解学生身体状况,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

对各类学校暂时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减少师生外出,学生未经批准不得高校,健康状况不佳、家在农村地区和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对离校的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要求返校的学生(含家住银川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到医院就诊。

新闻宣传部门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作好防治非典的宣传教育工作。

通讯管理部门

负责对电信运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药监部门

负责防治非典药品的监督,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行为。

民族宗教部门

负责县、乡、村宗教活动场所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消毒和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防治非典相关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

发挥计划生育基层网络的作用,积极参与农村防治非典工作。

二、技术指导的职责与任务

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小组、预防控制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小组和健康教育宣传小组,进行技术指导。

(一)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县、乡、村医疗机构对非典病人的诊断、治疗、监测工作,指导医院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二)预防控制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小组,负责指导开展非典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诊断、隔离、疫情登记报告和消毒工作,指导县级以上设立的传染病隔离病房、发热门诊进行规范消毒,并对疫区、疫点和公共场所进行消毒。

(三)健康教育宣传小组,负责指导开展传染性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

(四)医疗卫生机构任务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疫情的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2)疫情核实,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3)对疫点、疫区采取消毒、隔离、医学观察等预防控制措施;

(4)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

(5)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6)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培训;

(7)组织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8)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9)负责监督落实疫区、疫点预防控制措施;

(10)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11)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12)做好对从事疫情处理、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消毒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2.医疗机构

县级医院、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任务。

(1)县级医院要设立发热门诊和隔离病房,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发热门诊。乡村医生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农民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外出打工返乡人员的情况,对发热病人,在就诊时要免费提供口罩,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转送到乡卫生院就诊。

发热门诊、留观室和隔离病房要做到以下几点:

A 建立发热门诊,留观室和隔离病房时,要与其它门诊和病区相隔离,防止人流、物流交叉。

B 发热门诊、留观室和隔离病房的出入口要设置显著标识,防止人员误人。对发热病人就诊、留观和拟诊非典病人的收治要进行有效引导和管理。

(2)发热门诊必须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好门诊登记。发现可疑病例要及时隔离和诊断治疗,并立即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

(3)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非典患者时,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检查外,还必须围绕流行病学史,询问下列问题:

A 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探视或护理过非典患者或疑似病人。

B 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

C 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外地(包括非典流行的地方)出差、旅游、探亲等。

D 发病前两周内是否乘坐过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

E 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空气污染、人口拥挤的公共场所和其他地方。

F 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家养或野生动物。

对有接触史的就诊患者,接诊医师应详细记录相应的时间、地点、航班、车船次以及接触者的个人情况、联系方式等,便于公卫医师跟踪调查。

(4)病人的诊断

A 流行病学史

a 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b 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非典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疫情的区域。

B 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注意:有少数病人不以发热为首发症状,尤其是有近期手术史或有基础疾病的病人。

C 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D 胸部X线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部分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多叶或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若检查结果阴性,1-2天后应予复查。

E 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

疑似诊断标准:符合上述a+B+C条或b+B+ D条或B+C+D条。

临床诊断标准:符合上述a+B+D条及以上,或b+B+D+E条,或b+B+C+D条。

医学观察诊断标准:符合上述b+B+C条。

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如条件允许应在指定地点接受隔离观察,也可允许患者在家中隔离观察。在家中隔离观察时应注意通风,避免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并由疾病控制部门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体温。观察中的病人病情符合疑似或临床诊断标准时要立即由专门的交通工具转往集中收治非典和疑似病人的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鉴别诊断:临床上要注意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艾滋病合并肺部感染,军团病、肺结核、流行性出血热、肺部肿瘤、非感染性间质性疾病、肺水肿、肺不张、肺栓塞、肺嗜酸性粒细胞浸润症、肺血管炎等临床表现类似的呼吸系统疾患。

(5)医护人员的防护

医务人员防护采取分级防护原则。

A 一级防护

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12层以上棉纱口罩。

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B 二级防护

适用于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必须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感潮湿时更换,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

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对病人实施近距离操作时,戴防护眼镜。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

C 三级防护

适用于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切开和气管插管的医务人员。

除二级防护外,还应当加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6)病人的就医与转送

对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要实行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切断疫情传播渠道。绝不能把患者送回原籍或推向社会。

A 乡村医生发现发热病人,必须用村委会指定的专用农用车,由乡村医生负责护送到乡(镇)卫生院就诊。村卫生室或发现严重病人,直接报告县医院用专用救护车接走病人,县防疫站派人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接触者的隔离、留观和疫点相关地区的消毒。

B 乡(镇)卫生院设立的发热门诊和观察室,要严格按照隔离标准和要求设置。由技术水平较高的医生专门负责接诊发热病人,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请求支持。

县级医院接到乡(镇)卫生院的报告后,用专用救护车接收病人,进行隔离和诊治。经市级专家组会诊的临床诊断非典病人及疑似病人,由县级医院负责转送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治疗。

C 转运过程中要严格履行签字手续。病人或疑似病人在转诊时,须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急救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将病人转送至接收医院。转运急救车辆和医疗设备必须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密隔离。车内设污染物品放置区,配备消毒设备。医务人员和司机要做好个人防护。转运时应当开窗通风。转运后设备消毒和污染物处理按非典病人消毒隔离规定执行。

D 转运流程:穿、戴全套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病人→将病人安置在车厢→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更换全套防护物品→返回→车辆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人员防护消毒。

E 穿戴防护物品流程:连身服→长筒胶靴→防护头套→口罩→防护眼镜→隔离衣→胶皮手套。

脱防护物品流程:隔离衣→防护眼镜→口罩→防护头套→长筒胶靴→胶皮手套→连身服。

(7)对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治疗以及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不得短于3周。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部门协助定点医院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8)发热病人实行分级转诊治疗。发热病人在乡镇卫生院治疗观察12-24小时无效者,要及时转往县级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县级专家组和市级专家组进行会诊,定为病人或疑似病人后,方可转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9)非典患者的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要求

A 非典患者的遗体,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B 非典患者死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和利用遗体进行其他形式的丧葬活动。

C 各殡仪馆须凭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使用专用的车辆运输,专炉火化遗体,遗体沾染的车辆和区域要及时严格消毒。

D 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对死于非典的遗体的消毒、处理工作,对遗体运输和火化人员的防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E 要对殡仪馆参与非典遗体接尸火化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病知识,提供必需的防护用品,严格做好工作人员的防护。

对因非典死亡的遗体处理情况,民政和卫生部门应按系统分别登记并向上级报告。

三、疫情的控制工作

(一)重点做好外出返乡人员的摸底、登记、报告和排查工作以及所在乡镇的流动人口的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县、乡、村有效的监控网络,对外出返乡人员(打工人员、学生、商贩、亲友、流动人口)等统一登记造册、调查管理、健康检查、体温测量、隔离排查。

(二)疫情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的规定,城镇于6小时内,乡村于1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的通讯方式逐级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没有发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每日要进行零病例报告;决不允许瞒报、缓报和漏报,对疫情登记、报告不力的,或有意隐瞒疫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疫情处理

接到疫情报告后,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病家消毒和接触者医学观察等防治措施,防止疫情的扩散。同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做好隔离、消毒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四)流行病学调查

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要进行核实诊断,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追踪和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掌握疫情的动态变化和影响因素,监测和评价疫情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具体工作内容有:

1.病例个案调查。一般情况、临床表现、临床及实验室检查、流行病学史调查和转归与最终诊断情况。

2.接触者追踪和管理。

3.资料管理和利用。

(五)对重点人群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要求

1.对外出返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按照重点监测,酌情分流、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隔离工作。一是对有临床症状人员进行住院观察,二是对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人员必须收入当地留验站,强制留观,三是同一单位(包括医院)人员与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时,要在单位内设立留验站,进行严格管理,四是对从外地或疫区返回的乡镇打工人员,如无症状,可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监控下在家留验,并由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对其随访调查。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网络的作用,对分级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监管,发动农民群众参与监督管理。

2.留验及医学观察内容

每天至少测量四次体温,并记录,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由医疗卫生机构的专车就近接送到指定的医院就诊。

3.留验的确定与解除

(1)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接到非典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确定密切接触者名单,报同级非典防治机构审核同意后,签发留验通知书,进行留验。留验者的解除,由提出留验申请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提出解除建议,报请同级非典防治机构批准后,方可解除。

(2)对无明确接触史,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认为有必要进行留验的人员,报经当地非典防治机构的批准后进行留验,留验解除由批准机构作出。

四、消毒措施

(一)医院消毒隔离

1.基本要求

(1)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非典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2)医院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定收治非典的医院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禁用中央空调。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3)坚持首诊负责制。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转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4)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5)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力量,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6)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2.病区管理

(1)非典疑似病人病区;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规定保持距离,疑似病人一人一室,戴口罩,不得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室内应当具备洗漱、排泄条件,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病区出入口应当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2)非典病人病区: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包括疑似病人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非典病人的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常规病人,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保持规定距离,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3.病区的消毒隔离

(1)空气消毒

有人情况下:做好人员防护。3%过氧化氢喷雾20-40ml/立方米,作用60分钟,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

无人情况下: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0.5%过氧乙酸喷雾,20-30ml/立方米,作用30分钟,3%过氧化氢喷雾,20-40ml/立方米,作用60分钟,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20ml/立方米,作用30分钟,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雾,20-30ml/立方米,作用 30分钟,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20-30ml/立方米,作用30分钟。

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每天消毒2次。消毒完毕后方可打开门窗通风。

(2)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地面要湿式拖扫,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

房间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桌、椅、柜、门(门把手)、窗、病历夹、医用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等物体表面可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3)病人排泄物、分泌物

病人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

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消毒后的排泄物、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卫生间。每天消毒痰具1次。

(4)病人使用物品消毒

病人使用的被褥、衣服、口罩等要定时消毒,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便器、浴盆用1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呼吸治疗装置使用前应当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当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浸泡30分钟后再清洗,然后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每个诊室、病房备单独的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等物品,每次用后即消毒,体温计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用2‰过氧乙酸擦拭。

病人离开救护车后,应当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5)污水污物处理

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消毒处理,避免污染。

使用后的隔离衣裤、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其它废弃物及时分类、消毒、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污染。

现阶段污水处理可以适当增加药物投放量,使总余氯量≥6.5mg/L.

(6)尸体处理

死亡病人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棉球或纱布堵塞人体孔道后,再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7)终末消毒

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房间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4.对污染对象的消毒

(1)对住过病人房间空气的消毒。房屋经密闭后,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溶液7ml(1g/立方米),放置瓷或玻璃器皿中加热蒸发,熏蒸2小时,即可开门窗通风。

(2)对地面、墙壁、门窗的消毒。用0.3%~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500mg/L~10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雾。泥土墙吸液量为150ml/平方米~300ml/平方米,水泥墙、木板墙、石灰墙为100ml/平方米。对上述各种墙壁的喷洒消毒剂溶液不宣超过其吸液量。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喷药量为200ml/平方米~300ml/平方米,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以上消毒处理,作用时间应不少于60分钟。

(3)对衣服、被褥、书报、纸张的消毒。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30分钟,或用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或用有效氯为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不耐热的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和书报、纸张等,可采取过氧乙酸熏蒸消毒。熏蒸消毒时,将欲消毒衣物悬挂室内(勿堆集一处),密闭门窗,糊好缝隙,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1g/立方米),放置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熏蒸1小时~2小时。或将被消毒物品置环氧乙烷消毒柜中,在温度为54℃,相对湿度为80%条件下,用环氧乙烷气体(800mg/L)消毒4小时~6小时,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4)对盛排泄物或呕吐物的容器的消毒。可用2%漂白粉澄清液(含有效氯5000mg/L)、或有效氯为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或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浸泡时,消毒液要漫过容器。

(5)对餐(饮)具的消毒。首选煮沸消毒15分钟~30分钟,或流通蒸汽消毒30分钟。也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为250mg/L~500mg/L二溴海因溶液或有效氯为250mg/L~50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用清水洗净。

(6)对食物的消毒。瓜果、蔬菜类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分钟,或用12mg/L臭氧水冲洗60分钟~90分钟。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煮沸30分钟,或用20%漂白粉乳剂、有效氯为5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2小时后处理。也可焚烧处理。

(7)对家用物品、家具的消毒。可用0.2%~ 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mg/L~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浸泡,喷洒或擦洗消毒。

(8)对手与皮肤的消毒。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或0.5%氯已定醇溶液涂擦,作用1分钟~3分钟。也可用75%乙醇或0.1%苯扎溴铵溶液浸泡1分钟~3分钟。必要时,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0.2%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

(9)对运输工具的消毒。车、船内外表面和空间,可用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为1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60分钟。密封空间,可用过氧乙酸溶液熏蒸消毒。对细菌繁殖体的污染,每立方米用15%过氧乙酸7ml(1g/立方米),对密闭空间还可用2%过氧乙酸进行气溶胶喷雾,用量为8ml/立方米,作用60分钟。

(10)对垃圾的消毒。可燃物质尽量焚烧,也可喷洒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60分钟以上。消毒后深埋。

(11)对疫点内生活污水的消毒。应尽量集中在缸、桶中进行消毒。每10L污水加入有效氯为10000ml/升的含氯消毒溶液10ml,或加漂白粉4克。混匀后作用1.5小时~2小时,余氯≥6.5mg/L时即可排放。

5.乡镇卫生院的消毒

乡镇卫生院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病房的消毒按照医院消毒方法严格执行。

6.农村居民预防的综合措施

户内经常通风换气,促进空气流通,勤打扫环境卫生,勤晒衣服和被褥。

经常到户外活动,呼吸新鲜空气,增强体质。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用流动水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和纸巾擦干。不要共用毛巾。

注意均衡饮食、定期运动、充足休息、减轻压力和避免吸烟,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厕所粪便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条件时可采取用生石灰覆盖。牲畜、家禽要圈养,并对畜圈定时消毒。

五、健康教育宣传

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大力宣传科学预防非典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各级政府、基层组织、农村干部和广大农民都明确在非典防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非典的基本发病症状及预防常识,树立依靠科学,战胜疫病的信心。

(一)各市、县(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要开辟防治非典专栏、专家访谈节目等。

(二)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派出医疗组,采取包乡、包村向广大农民、学生宣传非典防治知识,要统一印制防治非典知识的宣传材料,发放到广大农村。

(三)乡(镇)政府要利用集市,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宣讲、散发宣传材料。

(四)县(区)、乡、村各级卫生单位要利用黑板报、健康教育专栏,积极开展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

六、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由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所、卫生防疫站组成的非典疫情防治的应急预备队,随时待命参加病人的救治和疫区或疫点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技术保障。自治区要建立应急医疗队伍,发现疫情及时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成为应对农村突发疾病灾害的重要力量。在自治区级专家的指导下,各市、县(区)加强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完善非典的监测、诊断等手段。

(三)物资保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落实各项防治工作所需各种药品、物资,保障防治工作需要。要维护地区之间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和物资供应。

(四)资金保障。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农民患者一律实行免费医疗救治,各市县要不折不扣地执行这项政策。农民(包括农民工)中的非典患者,从留验、隔离到治疗的全过程一律实行免费,包括免费提供住院和伙食费用。医疗机构对农村非典病人发生的费用先行记账。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担。财政部门及时通过卫生部门将资金拨付各医疗机构,确保医疗救治工作正常进行。

本预案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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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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