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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2018.09.09 14:291595

重庆市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1993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订防治规划,开展健康教育,落实防治措施,加强患者救治,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全国和我市艾滋病疫情仍呈快速上升趋势,艾滋病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防治力量薄弱等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潜在危险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认识不足,综合协调不力。为了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市蔓延的势头。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一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一2010年)的通知》(渝府发(1999)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办法(2002一2005年)的通知》(渝办发(2002)88号)要求,以及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制订具体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市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更名为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人员不变,充实职能职责。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改进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请宣传部门对全市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广播、电视、新闻、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免费刊播预防艾滋病防治专题节目、科普文章和公益广告。在平时和每年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月期间,在广播电视的黄金时段和报刊显要位置刊播有关艾滋病防治内容的报道,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

市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做到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在群众集中的地点不失时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

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落实教材、课时和教学要求,根据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对大、中学生进行深入持久的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无偿献血知识、性知识、性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市交委、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铁路分局和长江轮船公司等交通运输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要在候车、候船、候机室内,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材料,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市文化、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和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健康促进工作。

市卫生部门要编制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培训教材,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毕业后教育和医学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培训,对从事艾滋病性病预防保健、健康教育、临床医护、检验、采供血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防治艾滋病药品储备库,要为艾滋病毒职业暴露人员提供及时的安全保障服务。

市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在宣传计划生育工作中,将艾滋病性病的预防知识和生殖健康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健能力。在公共场所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网络大力推广正确使用安全套。同时,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来渝境外就业人员的管理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市公安局在受理常住境外人员办理一年以上居留手续时,对境外人员的体检证明要严格审核;市公安局和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对在渝常住的境外人员办证和体检情况建立通报制度,以及时掌握艾滋病感染人员情况。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行业协会等团体,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将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工矿企业、大型工地、运输部门、农村与城市的社区,组织安排适宜不同人群的、生动活泼的“青春红丝带”等宣传教育活动。

市红十字会要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和各社会团体、企业的作用,积极筹集境内外艾滋病防治资金和各种捐赠,组织自愿者深入社区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进行人道主义的关怀和帮助。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市卫生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同时对所有临床用血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市公安局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尽快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三)切实做好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渝中区和大足县是我市的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开展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四免一关怀”活动,推动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社区、家庭获得治疗和帮助。要针对社区需求,结合无毒社区建设、净化社会环境等工作,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

市卫生局要会同市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示范区内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力求切断因注射吸毒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途径。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根据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三、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市)疾病控制中心和重庆市检验检疫局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和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疫情监测,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近期内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参与,集中开展一次针对有卖血史的外出务工人员的艾滋病筛查工作。

市卫生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卫生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开展关怀救助,加强病人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疾控发(1999)164号),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消除社会歧视。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在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进行关爱的同时,要依法严厉打击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恶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要在戒毒所、收容所、劳教所、看守所、监狱等场所内,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打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从事打击卖淫嫖娼、吸毒、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和基层派出所的干警,进行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增强其自我防护意识。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市财政局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司法等有关单位,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和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监管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防治、监管能力。同时,要高度关心防治、监管人员的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对基层的艾滋病防治、监管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津贴。

六、开展国际合作,提高防治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省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活动。要充分借鉴国际社会和其他省市防治艾滋病的经验,不断总结我市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努力把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四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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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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